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4)青0105民初3127号
申请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某某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申请审判员严某某回避。其理由为:本案承办人与原告系小区邻居,又系被告物业公司的服务对象,与原、被告均存在利害关系。
本院院长认为,审判员系被告物业公司服务的业主,其审理本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故被告申请回避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某某公司提出的回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时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