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青海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4/6/3 0:00:00

杨某、某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决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2024)青0105民初3127号

申请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某某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申请审判员严某某回避。其理由为:本案承办人与原告系小区邻居,又系被告物业公司的服务对象,与原、被告均存在利害关系。

本院院长认为,审判员系被告物业公司服务的业主,其审理本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故被告申请回避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某某公司提出的回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时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