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4/6/3 0:00:00

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浙0212刑更6号

罪犯华某某,男,1972年2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海县。2004 年 3月 31 日因赌博被宁海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08 年5月12 日因赌博被宁海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4 年7月 3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2015年7月8日被假释,2017 年2 月23 日执行完毕。因本案于 2022 年 10月 30 日被宁波市鄞州区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3年4月27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23 年8月9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看守所因被告人患病不予收押)。2023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2023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了(2023)浙0212刑初1215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罪犯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查,罪犯华某某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O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