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浙0203刑更10号
罪犯任贤平,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
2024年3月25日,本院作出了(2023)浙0203刑初78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任贤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该判决于2024年4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审理期间,任贤平以患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
经查,依据宁波市李惠利医院对罪犯任贤平作出的(2024)第7号病情诊断书和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甬中法技审28号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认为罪犯任贤平目前患有尿毒症5期,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其病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任贤平暂予监外执行,并由湖北省潜江市司法局对罪犯任贤平进行社区矫正。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