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嵊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浙0683刑更9号
罪犯吴秋中,男,1962年9月8日出生,住嵊州市。
2024年4月8日本院作出(2024)浙0683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吴秋中有期徒刑八个月,案件现已生效。在收监执行过程中,吴秋中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组织诊断,嵊州市人民医院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病情诊断书,认为罪犯吴秋中脑梗死恢复期;偏瘫;痴呆;言语障碍;吞咽困难;脑血管狭窄;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日常生活能力障碍(重度依赖),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本院已征求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未发现不宜采纳嵊州市人民医院病情诊断意见的情形。经公示,没有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将罪犯吴秋中暂予监外执行提出异议。罪犯吴秋中的妻子卢雪珍为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吴秋中暂予监外执行,由罪犯吴秋中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关浙江省嵊州市司法局负责执行。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