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30 0:00:00

高安市创鹰金刚石磨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高安市创鹰金刚石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工业园(石脑镇塔溪荷林村)。

法定代表人:杨海婴,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高安市创鹰金刚石磨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3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票号31300051/43XXXXXX,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江西金丽陶瓷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11月27日;收款人:高安市金砖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高安支行的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高安市创鹰金刚石磨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克诚

审判员吴鹃

审判员何建新

二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石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