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4/4/30 0:00:00

高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浙1082刑更17

  罪犯高群芬,女,1995829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临海市。2023814日因非法行医被临海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2023331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24日转取保候审;202398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2023126日本院作出了(2023)浙1082刑初1100号刑事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罪犯高群芬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高群芬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12日决定将罪犯高群芬暂予监外执行四个月,由浙江省临海市司法局对高群芬实行社区矫正。

  2024412日,罪犯高群芬以仍在怀孕中为由,要求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委托医学鉴定及依法审查后,诊断为:妊娠状态。

  因罪犯高群芬处于妊娠状态,故目前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高群芬暂予监外执行[202452日起至妊娠中止后一个月或分娩后哺乳期(一年)结束或刑期届满之日止]。确定执行地为浙江省临海市。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