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临 海 市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浙1082刑更17号
罪犯高群芬,女,1995年8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临海市。2023年8月14日因非法行医被临海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2023年3月31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转取保候审;2023年9月8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2023年12月6日本院作出了(2023)浙1082刑初1100号刑事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罪犯高群芬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高群芬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2日决定将罪犯高群芬暂予监外执行四个月,由浙江省临海市司法局对高群芬实行社区矫正。
2024年4月12日,罪犯高群芬以仍在怀孕中为由,要求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委托医学鉴定及依法审查后,诊断为:妊娠状态。
因罪犯高群芬处于妊娠状态,故目前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高群芬暂予监外执行[从2024年5月2日起至妊娠中止后一个月或分娩后哺乳期(一年)结束或刑期届满之日止]。确定执行地为浙江省临海市。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