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浙0421刑更8号
罪犯柴某,男,1987年9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嘉善县。
2024年4月8日本院作出了(2024)浙0421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查,罪犯柴某被诊断为“主动脉夹层(Stanford B型),需要限期手术治疗。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血管动脉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脏肿瘤。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五款之规定,不宜收监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