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浙0304刑更25号
罪犯蒋贵明,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五河县,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罪犯蒋贵明犯交通肇事罪,本院于2024年2月1日作出的(2024)浙0304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蒋贵明于2024年2月2日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4年2月7日,温州市瓯海区第三人民医院诊断罪犯蒋贵明患有1.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2.2型糖尿病;3.慢性肾损伤;4.胆囊结石5.脑梗死后遗症6.高脂血症7.颈动脉硬化,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另查明,罪犯蒋贵明因本案已被羁押二日。
本院认为,罪犯蒋贵明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蒋贵明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