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浙0382刑更17号
罪犯李海娜,女,1994年3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0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6月15日被逮捕,2021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022年9月15日本院作出(2022)浙0382刑初590号刑事判决,以李海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因罪犯李海娜处于哺乳期,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2022)浙0382刑更5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2年10月24日起至2023年2月25日止);因罪犯李海娜怀孕,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2023)浙0382刑更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3年2月26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后罪犯李海娜再次怀孕,社区矫正机构建议本院重新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经查,罪犯李海娜经浙江省人民医院诊断,结论为:怀孕28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李海娜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报到之日起至妊娠终止或哺乳期结束止,哺乳期为生产后一年)。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