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4/4/11 0:00:00

范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浙1122刑更4号

 

罪犯范某,男,浙江省缙云县人,户籍所在地缙云县,住缙云县。因本案,于2023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1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作出了(2024)浙1122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罪犯范某有期徒刑三年。现判决已生效。

经查,罪犯范某于2024年3月25日经丽水市人民医院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诊断结论为:范某患1、高血压病(高危);2、前列腺增生。目前病情稳定,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点,无保外就医指征。为此,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决定对罪犯范某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