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5/20 0:00:00

舒某、梁某首次执行裁定书

三原县人民法院

(2021)陕0422执772号之二十四

被执行人:舒展,男,汉族,1981年1月生,户籍地:三原县大程镇。

被执行人:梁新军,男,汉族,1983年8月生,户籍地:三原县大程镇。

本院在执行舒展、梁新军盗窃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422刑初81号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舒展缴纳罚金6000元、梁新军3000元,但被执行人舒展、梁新军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舒展、梁新军名下网络资金及储蓄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林长江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