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2执772号之二十四
被执行人:舒展,男,汉族,1981年1月生,户籍地:三原县大程镇。
被执行人:梁新军,男,汉族,1983年8月生,户籍地:三原县大程镇。
本院在执行舒展、梁新军盗窃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422刑初81号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舒展缴纳罚金6000元、梁新军3000元,但被执行人舒展、梁新军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舒展、梁新军名下网络资金及储蓄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林长江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