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最高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4/12 0:00:00

重庆某公司、重庆某公司2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民申17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重点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领事巷12号。

法定代表人:洪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地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静思路1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芳,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重点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地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渝民终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市重点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长  杨 春

员  李 涛

员  江建中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纯强

员  罗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