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4/26 0:00:00

姚某首次执行裁定书

三原县人民法院

(2021)陕0422执757号之二十六

被执行人:姚武,男,汉族,1990年5月生,户籍地:三原县鲁桥镇。

本院在执行姚武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422刑初57号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姚武缴纳罚金15000元,但被执行人姚武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姚武名下网络资金及储蓄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林长江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秦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