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首次执行裁定书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2执757号之二十六
被执行人:姚武,男,汉族,1990年5月生,户籍地:三原县鲁桥镇。
本院在执行姚武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422刑初57号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姚武缴纳罚金15000元,但被执行人姚武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姚武名下网络资金及储蓄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林长江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秦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