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324刑他20号
罪犯成晓军,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泰安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泰安县,现住陕西省扶风县新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21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4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
本院于2023年8月3日作出(2023)陕0324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成晓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该判决已于2023年12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对罪犯成晓军的刑期裁定如下:
罪犯成晓军刑期自2024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7月1日止。
审判员 张军伟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