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324刑他21号
罪犯高泉鑫,男,1996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陕县,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陕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9月1日经民警电话传唤投案并被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同年9月4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扶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
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2024)陕0324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高泉鑫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该判决已于2024年4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对罪犯高泉鑫的刑期裁定如下:
罪犯高泉鑫刑期自2024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10月12日止(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4日,折抵刑期4日)。
审判员 张军伟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