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324刑他15号
罪犯曹承飞,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地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2023年7月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临时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同月12日被扶风县公安局解回并取保候审。2024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
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2024)陕0324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曹承飞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退缴的违法所得500元依法上缴国库。本院(2024)陕0324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于2024年4月8日生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现对曹承飞刑期裁定如下:
罪犯曹承飞刑期自2024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22日止(前期羁押6日已折抵刑期6日)。
审判员 张拴恩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彭超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