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民申7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宇,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某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如。
再审申请人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某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娱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某某娱乐公司不存在交付阶段性成果不达标以及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在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方面有失偏颇。1.二审法院认定《<东施私房菜>(暂定名)授权定制开发协议》(以下简称案涉合同)没有约定软件产品的标准要求错误,案涉合同约定定制产品的标准是“符合甲方要求”,该约定符合行业惯例。2.案涉合同约定游戏内测版本的制作期限为2019年5月26日至2019年9月26日。游戏制作过程主要包括美术、剧本、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截至2019年8月16日,某某娱乐公司至多完成相当于20%的美术进度和剧本第一个章节的三分之二,美术人物、场景设计质量差,无法推进计算机软件代码的编写,某某娱乐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无法如约交付游戏内测版本和合格产品。某某娱乐公司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某某公司有权提前单方解除合同。此外,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未直接解散QQ群。(二)二审判决在认定案涉合同应否解除以及合同解除后应如何处理时,认定案件事实错误。1.某某娱乐公司的管理人员已自认系因自身原因导致剧本进度缓慢,二审判决认定某某娱乐公司工作量“与已收取的20万元开发费基本相当”缺乏证据证明。2.某某娱乐公司提交了4份外包合同,其中3份合同履行期限均超过案涉合同的履行期限,外包的美术人物和场景无法在案涉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内完成制作,且其中1份外包合同在案涉合同解除后签订,二审对此未予认定。综上,某某公司申请本院再审本案。
某某娱乐公司提交意见称:案涉合同没有约定游戏角色场景数量、各步骤工作量所占比重。某某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时,某某娱乐公司已经完成绝大部分的任务、场景和剧本设计及部分代码开发。某某公司有关预期违约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结合一审、二审查明事实及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某某娱乐公司是否存在交付阶段性成果不达标以及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二审判决对案涉合同解除后责任方式的处理是否妥当。
根据一审、二审已查明事实,从案涉合同签订前的2019年3月起至某某公司作出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的同年8月期间,某某娱乐公司已实际开展编写软件代码、剧本撰写、人物和场景设计绘制等开发工作,案涉双方对人物和场景的设计绘制多次沟通意见,某某娱乐公司提交阶段性成果,并根据某某公司的意见进行修改,较多工作成果得到某某公司的认可。案涉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软件标准要求,案涉软件产品是否符合某某公司要求,有赖双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沟通协商,但在案涉合同约定的某某娱乐公司交付内测版本时间2019年9月26日届满前,某某公司即于2019年8月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工作人员陆续退出QQ工作群。综合以上事实,某某公司关于某某娱乐公司交付的阶段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进而有权解除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在某某公司已明确提出解约并以实际行动拒绝配合某某娱乐公司继续推进开发工作的情况下,某某娱乐公司未依照案涉合同约定交付案涉软件内测版本亦不构成迟延履行。某某公司主张某某娱乐公司构成预期违约,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基于此,二审法院根据某某娱乐公司实际完成的开发工作内容及工作量,认定其无需向某某公司返还已收取的20万元开发费,并无不当。
此外,某某公司主张某某娱乐公司签订的部分服务外包合同履行期限超过案涉合同的履行期限,可证明其存在预期违约行为。本院认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服务外包合同履行期与案涉合同履行期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某某公司以此主张某某娱乐公司构成预期违约不能成立。二审法院系结合全案情况对某某娱乐公司实际完成开发工作量作出认定,某某公司有关1份外包合同系在案涉合同解除后签订、故二审法院对某某娱乐公司工作量的认定错误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佟 姝
审 判 员 李 丽
审 判 员 马秀荣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法纲
书 记 员 杨钰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