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4/8 0:00:00

史某危险驾驶刑事裁定书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2024)陕0324刑他14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陕西省扶风县人,农民,家住扶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国荣、薛占强(实习),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人史纪伟,男,1992年1月9日出生,陕西省扶风县人,农民,家住扶风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61号。负责人亢梧郦,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99451615XJ。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以扶风检刑诉〔202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纪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合并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于同年4月8日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军伟

人民陪审员  李晓花

人民陪审员  王宇安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