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324刑他14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陕西省扶风县人,农民,家住扶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国荣、薛占强(实习),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人史纪伟,男,1992年1月9日出生,陕西省扶风县人,农民,家住扶风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61号。负责人亢梧郦,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99451615XJ。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以扶风检刑诉〔202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纪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合并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于同年4月8日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军伟
人民陪审员 李晓花
人民陪审员 王宇安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