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刑再11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京0108刑初12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我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9)京01刑终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刑抗1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官出庭履行职务,原审上诉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现有新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京01刑终74号刑事裁定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刑初1262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阎 军
审 判 员 李 洁
审 判 员 曹燕平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 薇
书 记 员 王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