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开设赌场罪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4/7/11 0:00:00

郝梦+刑事+决定书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2024)冀0128刑更3号

罪犯郝某,女,1991年8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辛集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

2024年6月11日本院作出了(2024)冀0128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罪犯郝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郝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书于2024年6月22日生效。

2024年6月11日罪犯郝某以“处于哺乳期间”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

经查,罪犯郝某于2024年4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墨,罪犯郝某处于哺乳期间。经过辛集市司法局对其调查评估,认为罪犯郝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经书面征求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意见,该院出具《对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建议我院决定对罪犯郝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由罪犯郝某的居住地辛集市司法局负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郝某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