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4)冀0128刑更3号
罪犯郝某,女,1991年8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辛集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
2024年6月11日本院作出了(2024)冀0128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罪犯郝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郝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书于2024年6月22日生效。
2024年6月11日罪犯郝某以“处于哺乳期间”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
经查,罪犯郝某于2024年4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墨,罪犯郝某处于哺乳期间。经过辛集市司法局对其调查评估,认为罪犯郝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经书面征求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意见,该院出具《对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建议我院决定对罪犯郝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由罪犯郝某的居住地辛集市司法局负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郝某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