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1 0:00:00

广州市艾依格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与唐洪轶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州市艾依格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与唐洪轶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民终49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艾依格家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惠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桃,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洪轶。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琼,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艾依格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依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洪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7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艾依格公司在原审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艾依格公司无需向唐洪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400元;2、艾依格公司无需向唐洪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848.8元;3、艾依格公司无需向唐洪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12.2元。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驳回广州市艾依格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艾依格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唐洪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4400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艾依格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唐洪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848.8元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1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艾依格家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上诉人艾依格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2017)粤0111民初7952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艾依格公司无需向唐洪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4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12.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848.8元;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唐洪轶承担。上诉主要理由:一、唐洪轶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3313号裁决及(2017)粤0111民初7952号一审判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唐洪轶请求艾依格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工伤医疗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二、唐洪轶擅自离岗超过一个月,属于自行离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15年12月9日已解除,唐洪轶请求艾依格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为维护艾依格公司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艾依格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唐洪轶答辩称:我方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艾依格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具体答辩意见如下:1、关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问题,艾依格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发出通告,通告唐洪轶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予以自动离职处理,同时与公司解除劳资关系。事实上在上述期间,唐洪轶是在停工留薪期,艾依格公司在唐洪轶停工留薪期间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2、关于工伤待遇问题,唐洪轶经工伤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十级伤残,艾依格公司未为唐洪轶缴纳社保,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艾依格公司应当支付唐洪轶工伤保险待遇。综上,我方认为原审判决程序合法,判决正确,请求驳回艾依格公司全部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期间,艾依格公司、唐洪轶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艾依格公司的上诉及唐洪轶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艾依格公司是否需向唐洪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2、艾依格公司是否需向唐洪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848.8元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12.2元。对于上述争议焦点,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艾依格公司虽上诉称无需向唐洪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本院审理期间,艾依格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艾依格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艾依格家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玉芬
审判员  许 群
审判员  邹殷涛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廖 晞
郑翠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