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开设赌场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4/18 0:00:00

欧某开设赌场二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湘11刑终117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阳某彦,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现住冷水滩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1月10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7月21日被宁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阳某彦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23)湘1126刑初5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欧阳某彦不服,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案卷及上诉材料,本院于同日立案。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3月18日至4月18日借阅案卷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日在本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武刚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欧阳某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远县人民法院认定,2022年5月10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欧阳某彦、龙某(已判决)等人先后在宁远县鸟xx山庄的一包厢内、未x山庄的一包厢内、xx酒家二楼棋牌室内聚集赌客采用“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欧阳某彦和龙某在该赌场“凑摊子”带动赌场赌钱的氛围,并安排欧某1(已判决)负责保管水子钱及负责赌场的一切事宜,欧某3(已判决)、周某1(已判决)充当“合手”,欧某2(已判决)、陈某1(已判决)负责维护赌场秩序。至案发,该赌场共抽取“水子钱”3.1万余元,被告人欧阳某彦从中非法获利2500元。

2022年11月5日,被告人欧阳某彦被宁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被告人欧阳某彦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23年7月12日,被告人欧阳某彦举报蒋某青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蒋某青已被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欧阳某彦在宁远县公安局退缴15000元。

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3)宁法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龙某、欧某1、陈某1、欧某2、周某1、邝某、朱某、欧某3、翁某、陈某2、成某、郑某1、李某1、吉某、雷某、郑某2、周某2、李某2、郑某3、杨某、李某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欧阳某彦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宁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彦为非法牟利,为赌博提供场所、提供赌具等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欧阳某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欧阳某彦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欧阳某彦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欧阳某彦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欧阳某彦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欧阳某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对被告人欧阳某彦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依法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宣判后,欧阳某彦上诉提出“我开设赌场时间较短,非法获利也较少,且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同时,在一审判决后积极举报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请求依法改判缓刑”。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即使有新的立功材料也不影响原判量刑,建议维持”。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在二审审理期间,欧阳某彦积极举报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可认定欧阳某彦有立功表现。

本院认为,上诉人欧阳某彦为非法牟利,为赌博提供场所、提供赌具等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欧阳某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欧阳某彦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欧阳某彦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欧阳某彦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欧阳某彦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欧阳某彦上诉提出“我开设赌场时间较短,非法获利也较少,且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同时,在一审判决后积极举报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请求依法改判缓刑”的理由。经查,一审法院已认定欧阳某彦开设赌场时间较短,非法获利也较少,且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等情节,并在量刑上予以了充分体现,对该部分理由,本院不再予以重复考虑。欧阳某彦在二审审理期间积极举报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可认定欧阳某彦有立功表现,同时,经社区矫正评估,对欧阳某彦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因二审出现了新的量刑事实和情节,本院决定对本案作部分改判处理。故欧阳某彦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采纳。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即使有新的立功材料也不影响原判量刑,建议维持”的意见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23)湘1126刑初53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欧阳某彦犯开设赌场罪的定罪和附加刑部分及第二项;

二、撤销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23)湘1126刑初53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欧阳某彦犯开设赌场罪的主刑部分;

三、上诉人欧阳某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  卢 勇

员  曹 江

员  黄校军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段萍萍

员  吕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