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4/22 0:00:00

张某、张某2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等刑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冀01刑终235号

抗诉机关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波,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22年9月13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9月30日被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8月25日被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11月10日被赵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岳腾腾,河北典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良,男,1957年6月4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22年8月25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8月30日被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8月25日被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3年11月10日被赵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松,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美思,河北锦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波、张某良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案,于2024年2月5日作出(2023)冀0133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被告人张某波、张某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琨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某波其辩护人岳腾腾、上诉人张某良及其辩护人马松、唐美思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波与承租人张某锋签订承包合同,用赵县某甲包装厂的厂房、设备等的使用权抵消部分债务。赵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出具(2019)冀0133民初24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赵县某某包装制品厂CPC30叉装车一辆、CPC30HB-G6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一辆和瓦楞纸49卷等财产。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张某良与其家人向张某波要账时,明知法院已经查封某某包装厂的瓦楞纸,仍然强行打开仓库用瓦楞纸抵账。期间张某波母亲王某须、弟弟张某立报警处理,警察二次出警后,张某良等人才停止。最终张某良拉走法院查封的瓦楞纸约20卷,重21吨左右。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9年10月10日强制执行时发现查封的49卷瓦楞纸已被使用,两辆叉车被移动并使用,封条被撕毁。遂依法要求张某良恢复原状,但张某良拒绝恢复并将自己拉走的瓦楞纸以4万元左右的价格出售。2020年4、5月份,某某包装厂复工后,因张某锋不会管理由张某波继续经营该厂。期间张某波指挥工人将剩余的法院查封的瓦楞纸29卷用于生产并出售,为防止叉车被其他债主拖走,将查封的其中一辆叉车放到了张某锋常信营村村北闲置棚里面。最终法院查封的49卷瓦楞纸被变卖,查封的叉式装卸车(型号:CPC30)被转移(后交付执行局其他叉车抵顶)。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主要内容:本案由赵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移送,赵县公安局于2021年5月7日依法立案。

2.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回执),主要内容:张某波于2022年9月13日15时被拘留,9月30日释放转取保候审。张某良于2022年8月25日10时被拘留,2022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张某波提供监控录像7段、张某锋提供赵县某某包装厂工厂房屋及设备租赁合同、某某包装厂房设备与其他财产清单、张某峰提供录音517KB、贷张某良款566000元收据1页,主要内容:张某波与张某良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张某良向张某波要债时强行拉走了被法院扣押的瓦楞纸。因欠张某锋钱,张某波将赵县某某包装制品厂工厂房屋及设备转给张某锋后又承租。张某良强行拉走瓦楞纸后,法院要求其返还被扣押的瓦楞纸,均未归还。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范庄派出所2019年10月9日在赵县某甲包装厂的出警视频9个、照片9张、接出警登记表2张,主要内容:张某波于2019年10月9日8时35分报警,张某磊等人在某某包装厂拉纸;因杨扈张某磊等人在某某包装厂拉纸、仓库门被砸,王瑞菊于2019年10月9日10时23分报警。出警后,拍摄了包装厂内部纸张照片、视频。

5.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赵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出具(2019)冀0133民初24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赵县某某包装制品厂内价值约16.5万元人民币的两台叉车及用于生产梨箱使用的瓦楞纸、里子纸、中层纸共约80吨。

6.执行笔录2019年9月27日12时、查封公告、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财产清单、冠宇胡进华申请赵县某某包装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结报告书,执行笔录(2019年10月10日15时、2019年10月11日12时、2019年10月11日15时)。

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主要内容:赵县人民法院2023年07月20日,查封叉车及纸的处置情况;张某锋在赵县人民法院涉案判决书,主要内容:被依法查封的49卷瓦楞纸及一辆叉式装卸车(型号:CPC30)被非法处置;张某锋与张某波的租赁合同不能排除对涉案财产的执行。

8.现场勘验笔录、2021年11月18日“赵县某某包装制品厂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案现场方位示意图及中心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主要内容:现场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某某包装制品厂内,东侧库房大门贴有”法院“字样(拍照固定证据编号2),西侧库房大门上贴有”1辆、49卷“字样(拍照固定证据编号1),在西侧库房中未发现其他异常,中心现场位于赵县某某包装制品厂库房内,经现场勘查未发现其他异常。现场勘验制图2张,拍照9张。

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2019年10月9日接警出警、杨扈张立锋提供音频、张某波提供录像光盘一张,主要内容:张某良强行拉走瓦楞纸及警察出警情况。

10.证人王某刚证言,主要内容:杨扈一家向张某波要账时通过吓唬王某刚让张某波露面。我和张某波是亲表兄弟,2019年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和张某波在赵县××楼吃饭,期间来了一个杨扈那边的老头,和他媳妇、两个儿子、一个年轻的女的一家(张某波给这家人供应过纸箱)在一楼吃饭。中间,张某波接了一个电话下去见了他们,我也下去看他们没有起冲突就回二楼吃饭了,不知道张某波什么时候离开的,等我出去时,那家人不让我走,老头的一个小子拿铁棍吓唬我,录视频给张某波看,想通过吓唬我让张某波露面,后来我趁他们不注意跑了。

11.证人王某须证言,主要内容:翠良一家破坏封条、砸坏门锁、强行拉纸,两次报警处理2019年9月27日,我和我老公张**聚在赵县某某包装制品厂(停工)看门,赵县人民法院的人在厂里拍了照片、贴了贴封条,说他们查封了厂里的东西,让我们通知张某波(我大儿子)。我就通知张某立(我二儿子)告诉他,让他也和张某锋(厂子归他经营)说一声。过了有1、2个月的一天晚上,张某波带着杨扈的一家人过来,领头的叫翠良,他带着他媳妇和儿子要拉厂子里面的纸。张某波说纸都被查封了,翠良就要拉,说是张某波让拉的,张某波不同意,他们就把他关在屋里不让他走,我就给张某立打电话让他过来了,张某波就溜走了。他们不让张某立走,意思是张某波让张某立留下看着他们拉纸,把责任都推到了张某波身上。天亮时来了一辆大车,他们把放纸的库房门上的封条撕了、锁子砸了,开始拉纸,我阻止他们,他家儿子把我弄倒了,我就报警了,范庄派出所的来了不让他们拉纸,他们就不拉纸了,警察走了他们又回来拉纸,然后我又报的警,他们才不拉纸了。他们拉纸的时候,放纸的库房门上贴着封条,门旁边的墙上贴着告示,里面的卷纸上也有封条。不知道翠良拉走了多少纸、还有没有剩余纸。

12.证人张某立证言,主要内容:已经告知杨扈张某良等人法院查封仍然强行拉纸,报警处理;叉车放在张某锋家里。我知道法院查封某某包装厂名下的CPC30叉车一辆、CPC30HB-G6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一辆和49卷瓦楞纸查封的事,当时张某波因为资金断裂把厂子转给张某锋了,是他在经营。2019年秋冬一天晚上,我妈王某须打电话说有要债的缠住张某波了,让我到赵县某甲包装厂去。张某波带着张某良、张某良媳妇和他两个儿子也过来了,他们向张某波要账,老威胁他、还要打他,我拖住他们让张某波溜了。他们就把我手机收了,不让我出屋,张某良家儿子峰子还打了我两拳。一直到白天6、7点钟,他们把我拉到门口,问我能拉纸吗,我说这纸都贴着封条呢,不能拉,你们要硬拉就是你们自己的事了,后来张某良家的大儿子峰子说拉纸,弄到哪里算哪里,然后他们就开始拉纸,还让我在那看着不让我走。在场的有张某良、张某良媳妇,还有张某良两个儿子,还有张某良大儿媳,还有两三个干活的。当时他们找的半挂车已经到了,不知道放纸的库房门是谁打开的,我跟着他们进去,卷纸上面贴着封条。我妈妈报警后警察来了,我就趁机跑了。在这之前他们一共拉走了两车纸,大概有16、17卷,我不知道还剩多少纸。3年前,张某波让我去赵县某甲包装厂开叉车帮张某锋挑一下东西,到了他家后是张某锋媳妇接待的我,还没挑就接到一个电话把叉车放到张某锋家一个棚里离开了。我不知道叉车是被赵县人民法院查封的。

13.证人张某峰证言,主要内容:张某波让拉纸,没有看到法院查封标识。不知道法院查封某某包装厂名下的CPC30叉车一辆、CPC30HB-G6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一辆和49卷瓦楞纸查封的事。2019年10月份10号左右,我家里和张某波约好后在赵县福美公馆附近的一家铁锅炖见面谈张某波借钱的事,到了之后张某波来回推脱没有钱,之后他提出让我们拉点赵县某甲包装厂的卷抵一部分账,我们就和他一块回赵县某甲包装厂,他叫厂里人给我们开的门,进去后就在厂办公室等着,张某立当时也在厂里,等着准备找了车装车拉纸。晚上1、2点,张某波说有事就走了,留下张某立看着我们,后来给他打电话话让他回来,他说张某立在就行了,说不让别人拉,就让我们拉。张某立打开放卷纸库房的门,随后我们开始拉卷纸,一共拉了大概3、4趟。不知道谁报的警,警察来了之后说不让我们装,不让在这闹,我们就离开了。拉的卷纸上没有贴什么东西,包装厂放卷纸的门上或者墙上以及里面没有看到封条或者告示。拉的卷纸当时拉到南庄一个库房,现在卷纸在哪里我不清楚。把卷纸拉走后赵县人民法院的人去找过我父亲张某良,具体事我不清楚。不清楚张某波用纸抵了多少账,向张某波要债期间,没有对张某波或者其家人朋友,有打骂、侮辱、威胁等行为。

14.证人张某磊证言,主要内容:张某波让拉纸,警察出警不让拉,没有威胁。不知道法院将赵县某甲包装厂名下的CPC30叉车一辆、CPC30HB-G6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一辆和49卷瓦楞纸查封的事。2、3年前以前的一天晚上,我和我哥张某峰还有我父亲张某良到赵县一家东北铁锅炖找张某波谈借钱的事,他说没钱让我们装点纸,然后带着我们到了赵县某甲包装厂,他找人给开的门,告诉我们装吧,然后找了一个理由走了,让他兄弟张某立留下看着,一直到第二天凌晨3、4点的时候我们找到铲车和挂车然后开始装卷纸,张某立看着我们装纸,装了几车后,赵县范庄派出所的警察去了,不清楚警察去了后为什么不让装了,我们就离开了。记不清装了多少赵县某甲包装厂的卷纸,没有看见装的卷纸上、包装厂里面贴有封条或者告示类的东西。拉走的卷纸怎么处理,我父亲张某良知道。我们没有对张某波或者其家人、朋友有过打骂、威胁、恐吓等行为。

15.证人张某锋证人证言,主要内容:因张某波欠我钱,2019年8月19日,他将某某包装制品厂租赁给我抵账,签订了承包赵县某某包装制品厂的合同(后来合同被法院撤销了)。当时是冬天,包装厂停工了,他母亲和父亲在门卫看门。年底时别人把厂子里面的瓦楞纸拉走了,我才知道某某包装厂的两辆叉车和纸被查封了。2020年5月份,某某包装制品厂开始经营,我不懂这个,张某波在厂子里管事。2020年春节的时候,我让张某波用叉车帮助我家里搬运了一桶柴油,当时是张某立(张某波弟弟)开着叉车给我搬运的柴油,搬运完柴油后他们就开走了,具体到哪里去,我不知道。第一次讯问提到我把叉车开走了,说的瞎话。我不知道赵县人民法院查封的叉车是否在我那存放过,因为我当时在山西大同经商。知道合同无效后还说赵县人民法院查封叉车是我开走的、瓦楞纸是我用的,是因为上述事发生在我和张某波签订合同时间内,里面发生的事我应该承担,但是叉车和瓦楞纸我都没有见到,我一分钱也没有收到。

16.被告人张某波供述,主要内容:2019年8月份我跟张某锋签了承包合同,把厂子承包给他抵消一部分债务,后来这个合同被法院撤销了。2019年9月27日法院依胡进华申请查封了某某包装制品厂名下CPC30叉装车一辆、CPC30HB-G6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一辆和瓦楞纸49卷。因为欠张某良的钱(有借据)不能及时还上,9月份左右,张某良一家人威胁我如果我不回信包装厂就要打王某刚,张某良说要拿我点东西来抵押债务,我说厂里东西都被查封了,张某良说他要拉纸就是我让拉的,我不同意,后来我看他们劲挺大,就找了一个理由跑了。后来听我母亲说张某良他们在某某包装厂待了一晚上,第二天白天他们找了一堆人把放纸的库锁子砸了,把纸拉走了,我母亲还报警了。张某良拉走了大部分纸,剩下大概10卷左右。2020年4、5月份,厂子开工干活,张某锋不会管,我替他管理,期间我就让人把剩下的纸用了。查封的其中一辆叉车我让我兄弟张某立给张某锋叉了一下东西后,放到了张某锋常信营村村北闲置棚里面。开走的叉车和使用的卷纸价值加起来共2、3万元左右。现在查封的两辆叉车都被法院处置了,我拉回来了13卷纸放在厂里面,也通知法院了,杨扈张某良拉走的纸我不清楚。

17.被告人张某良供述,主要内容:明知查封仍然拉走20卷、警察出警2次、法院劝说恢复原状仍然以4万元左右出售给李明起。张某波一共欠了我50多万(有借据)没还,一直到前年9月份左右,联系上他之后,他让我们去赵县一家铁锅炖找他。结果他让王某刚稳住我们后跑了,我们拦住王某刚让他联系张某波,让张某波露面,没有威胁他们。张某波又让我们到了赵县邮政花园那边,当时张某波许诺给我们点纸抵账(有录音)。随后张某峰坐着张某波的车一块到了赵县某甲包装厂,当天晚上10点多,我们赶到赵县某乙包装厂门口,张某波叫开门让他兄弟张某立记录我们拉了多少纸,就离开了。6点左右开始,当时在场的有张某波他父母、张某立、还有我和我媳妇、大儿子、二儿子、大媳妇、二媳妇,李翠哥哥李力刚、我舅舅家孩子李峰。我们第一趟拉走了10卷左右的纸,第二趟时看到车间墙上贴着赵县人民法院查封的封条和公告。张某波母亲报警后警察出了两次警,我们没听。一共拉了20卷,21吨左右,先放到赵县××镇××村李明辉的库。大概有5、6天左右,赵县人民法院让我恢复原状,我以为是张某波让我们拉的卷纸,和我没有关系,大概过了半年左右,通过李明起卖到赵县××镇××村的信远包装厂,卖了大概4万左右(买家把钱打到李明起那里,然后我从李明起那支取的现金)。

18.前科情况,主要内容:被告人张某波、张某良无前科。

19.到案经过,主要内容:张某良于2022年8月10日经民警电话联系传唤到公安局接受讯问,第一次未如实供述,系坦白。张某波于2022年9月13日主动到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二中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系自首。

20.户籍信息,主要内容:涉案人员均系成年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波、张某良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波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良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因犯罪获得财产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遂判决:一、被告人张某良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被告人张某波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三、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波与查封相同规格品质的瓦楞纸29卷或等值价款97850.7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良与查封相同规格品质的瓦楞纸20卷或等值价款67483.2元。

判后,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审判程序不当且量刑畸重,涉案卷纸价格依据不明,相关证据未经庭审质证,二被告人自始至终表示愿意积极退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较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理由同上。

上诉人张某波上诉及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一审量刑重,请求适用缓刑。

上诉人张某良上诉及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一审量刑重,请求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波与承租人张某锋签订承包合同,用赵县某甲包装厂的厂房、设备等的使用权抵消部分债务。赵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出具(2019)冀0133民初24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赵县某某包装制品厂CPC30叉装车一辆、CPC30HB-G6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一辆和瓦楞纸49卷等财产。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张某良与其家人向张某波要账时,明知法院已经查封某某包装厂的瓦楞纸,仍然强行打开仓库用瓦楞纸抵账。期间张某波母亲王某须、弟弟张某立报警处理,警察二次出警后,张某良等人才停止。最终张某良拉走法院查封的瓦楞纸约20卷,重21吨左右。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9年10月10日强制执行时发现查封的49卷瓦楞纸已被使用,两辆叉车被移动并使用,封条被撕毁。遂依法要求张某良恢复原状,但张某良拒绝恢复并将自己拉走的瓦楞纸以4万元左右的价格出售。2020年4、5月份,某某包装厂复工后,因张某锋不会管理由张某波继续经营该厂。期间张某波指挥工人将剩余的法院查封的瓦楞纸29卷用于生产并出售,为防止叉车被其他债主拖走,将查封的其中一辆叉车放到了张某锋常信营村村北闲置棚里面。最终法院查封的49卷瓦楞纸被变卖,查封的叉式装卸车(型号:CPC30)被转移(后交付执行局其他叉车抵顶)。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以及其他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可。

另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张某良向本院交纳法院执行款67483.20。上诉人张某波向本院交纳法院执行款97850.7元。利害关系人胡进华出具《谅解书》,表示其已经谅解张某良,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张某良。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刑事谅解书》、《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票据号码:×××08)、《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票据号码:×××26)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抗诉机关提出的涉案卷纸价格依据不明,相关证据未经庭审质证,经查,原审法院组织二原审被告人质证该证据,公诉机关未参与质证,系程序错误。相关证据在二审庭审时举证、质证,检察员当庭发表质证意见,二审已依法纠正该程序错误。

关于抗诉机关提出的一审判决量刑错误的意见以及上诉人张某波、张某良及辩护人所提二上诉人认罪悔罪,已全部退赔执行款,一审量刑重,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二上诉人认罪悔罪,已全额交纳执行款,经向张某波、张某良居住地司法局调查了解,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张某波、张某良进行社区矫正。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上诉人张某波、张某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二上诉人适用缓刑,对该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波、张某良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23)冀0133刑初233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张某波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上诉人张某良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上诉人张某波交纳的执行款97850.7元,上诉人张某良交纳的执行款67483.2元,由赵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 张淑秀

员 彭 冲

员 杨义秀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何圣婕

员 李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