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豫1326刑初14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峰,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淅川县,现住河南省淅川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因诈骗被网上追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7日被抓获,于2021年11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2年5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12月4日被拘传到案,于2023年12月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1月11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马俊辉,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24〕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峰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峰及其辩护人马俊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前,被告人贾某峰因沉溺赌博,以向他人高息借款还赌债,后债台高筑深陷“以贷养贷”泥潭。2013年至2014年8月,贾某峰虚构做生意等理由骗取段某明、陈某年、任某群、周某甫祝某青等人钱财共计38.87万元,用于归还高息、债务或者挥霍,后贾某峰外出失去联络。
1.2013年3月至9月,被告人贾某峰谎称做石头、古床、苹果生意先后4次向段某明借款11万元,段某明直接扣除双方约定利息0.45万元,贾某峰将骗得的10.55万元用于归还之前欠款和利息;
2.2013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贾某峰谎称放款、自用、做玉器生意、做苹果批发生意先后4次向陈某年借款5.55万元,陈某年直接扣除双方约定利息0.28万元,贾某峰将骗得的5.27万元用于偿还他人债务的利息;
3.2014年3月,被告人贾某峰谎称认识时任淅川县房管局局长刘某献,以能为任某群办房权证为由,骗取任某群3万元,贾某峰将该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使用。2022年3月11日,贾某峰退赔任某群3万元钱并取得谅解;
4.2014年6月至8月,被告人贾某峰谎称其朋友急用钱、自己做古董生意先后7次向周某甫借款20万元,周某甫直接扣除双方约定利息1.75万元,贾某峰将骗得的18.25万元用于偿还借款、利息或自用;
5.2014年8月份,被告人贾某峰谎称做笔砚生意、去郑州买笔砚需路费先后2次向祝某青借款2万元,祝某青直接扣除双方约定利息0.2万元,贾某峰将骗得的1.8万元用于偿还欠他人利息。
2015年8月27日,周某甫将被告人贾某峰扭送至淅川县公安局,贾某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宣读、出示了被告人贾某峰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任某群、周某甫、陈某年、祝某青、段某明等陈述,证人冯某慧、张某香、贾某朝、胡某周、刘某献、彭某霞、穆某贵、王某团、凌某奇、万某宏等证言,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身份证明、借条、银行流水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峰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左右,并处罚金。
被告人贾某峰辩称,对指控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但认为借款时均已扣除砍头息,且已向被害人支付有利息,该部分金额应予以扣除。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同被告人。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贾某峰因在娃鱼河桥头、老酒厂等地电玩城玩赌博机输钱,开始在外借高息还赌债,之后欠债越来越多,致使本人深陷“以贷养贷”泥潭。2013年至2014年8月,贾某峰谎称做生意需用钱、朋友用钱等,骗取段某明、陈某年、任某群、周某甫、祝某青等人钱财共计319300元,用于归还高息、债务或者挥霍,后贾某峰外出失去联络。
1.2013年3月至9月,被告人贾某峰谎称做石头、古床、苹果生意,以支付高息为由,通过本人或他人先后4次向段某明骗取借款11万元,用于支付之前欠款和高息。至案发前,贾某峰共计归还2.4万元后,拒不归还余款8.6万元并失联。
2.2013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贾某峰谎称放款、自用、做玉器生意、做苹果批发生意,以支付高息为由,通过本人或他人先后4次向陈某年骗取借款5.55万元,陈某年直接扣除双方约定利息0.27万元,贾某峰将骗得的5.2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赌博。至案发前,贾某峰共计归还陈某年1万元后,拒不归还余款4.28万元并失联。
3.2014年3月,被告人贾某峰自称认识时任淅川县房管局局长刘某献,以给刘某献送礼能为任某群办房权证为由,骗取任某群3万元,后贾某峰将该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使用。案发后,2022年3月11日,贾某峰退赔任某群3万元钱并取得谅解。
4.2014年6月至8月,被告人贾某峰谎称其朋友急用钱、自己做古董生意,以支付高息为由,先后7次向周某甫借款20万元,周某甫直接扣除双方约定利息1.75万元,贾某峰将骗得的18.25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或自用。至案发前,贾某峰共计归还周某甫4万元后,拒不归还余款14.25万元并失联。
5.2014年8月份,被告人贾某峰谎称做笔砚生意、去郑州买笔砚需路费先后2次向祝某青借款2万元,祝某青直接扣除双方约定利息0.2万元,贾某峰将骗得的1.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
2015年8月27日,周某甫将被告人贾某峰扭送至淅川县公安局,贾某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另查明,本案借款发生时,被告人贾某峰无固定职业或收入,本人名下无房产。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
证明贾某峰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贾某峰不是淅川县在编人员、不是中共党员、没有缴纳社保。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一份
证明贾某峰无犯罪前科,因诈骗于2016年被淅川县公安局上网追逃。
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
证明被告人贾某峰涉嫌诈骗一案,由淅川县城关镇居民周某甫等人在淅川县城关镇电业局遇见诈骗自己的贾某峰,随即将贾某峰扭送至淅川县公安局,经淅川县公安局审查,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侦查。贾某峰于2015年8月2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龙城派出所拘留。2015年9月30日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对贾某峰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015年10月1日贾某峰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贾某峰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到郑州打工,后淅川公安局对贾某峰上网追逃。2021年11月17日贾某峰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抓获。因疫情原因,贾某峰不能关押入淅川县看守所,2021年11月20日,贾某峰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2年5月21日贾某峰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身份证明一份
证明贾某峰非中共党员,非公职人员。
个人征信报告
证明贾某峰个人信用无异常。
情况说明、调查报告及银行流水明细、不动产查询结果证明
证明:①李照虎现在信阳监狱服刑,因疫情原因无法取证;肖红献经电话联系,称其不认识贾某峰、陈某年,拒不配合调查。②关于贾某峰在孙海峰开设电玩点赌博输钱,孙海峰去向不明,无法取证。李照虎现在信阳监狱服刑,无法调查取证。肖红献称不认识贾某峰和陈某年,拒不配合民警调查。③对贾某峰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法院民事判决信息进行调查,结果:俊峰在农业银行有一个账户,账户余额为0元,在农商银行有两个账户,一个账户余额为0元,一个余额为21.64元;贾某峰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名下无任何车辆;未查询到贾某峰经济纠纷的民事判决。④情况说明,证明:关于贾某峰在孙海峰开设电玩点赌博输钱,孙海峰去向不明,无法取证。
(7)借条
证明:①贾某峰向周某甫借款。2014年6月20日贾某峰借周某甫现金5万元整,借期2个月;2014年7月1日,贾某峰借周某甫4万元钱(2笔、每笔2万);2014年7月4日贾某峰借周某甫现金1万元整。2014年7月8日贾某峰借周某甫现金3万元整;2014年7月10日贾某峰借周某甫现金2万元整;2014年8月4日贾某峰借周某甫现金5万元整。
②贾某峰向陈某年借款。2013年9月30日贾某峰借周某甫现金4万元整(贾某峰住县委家属楼,在财富天下经营茶楼,证明人:申建定);2013年11月1日,贾某峰向陈某年借0.5万元;2013年11月6日贾某峰借陈某年现金0.5万元整;2013年11月22日李明伟借陈某年现金0.55万元整,外贸四楼单元。
③贾某峰向祝某青借款。2014年8月3日贾某峰借祝某青现金一万元整。2014年8月6日贾某峰借祝某青现金一万元整。
④贾某峰、李照虎向段某明借款11万元。2013年12月13日,李照虎借段某明现金2万元,贾某峰担保;2013年12月20日,贾某峰借段某明现金9万元,李照虎担保。
(8)辨认笔录
①陈某年辨认照片,辨认结果:照片上的人就是向我借钱的李明伟(李照虎)。
②陈某年辨认笔录,辨认结果:第一组6号照片上的人和第二组4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和贾某峰一起骗其五千五百元的李明伟(李照虎)。
③陈某年辨认笔录,辨认结果:第一组3号照片上的人和第二组11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和其做民俗物品买卖的贾某峰。
④贾某峰辨认笔录,辨认结果:第一组6号照片上的人和第二组4号照片上的人就是诈骗陈某年的同伙“王军”(肖红献)
⑤陈某年辨认笔录,证明:4号和6号照片中的李照虎就是和贾某峰一起诈骗我5500元的花名男子李明伟。
(9)协议书、谅解书
证明贾某峰主动退还任某群3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2.被害人陈述
(1)段某明陈述
①于2015年9月29日陈述
2012年我在牛尾山公园门口喝茶时认识贾某峰。2013年阴历八月十五前,贾某峰以李照虎做萃果生意急用钱为由向我借2万元现金,贾某峰写2万借条,借期5-10天,借款人李朝虎按指印,担保人贾某峰按指印,后李照虎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钱,我让贾某峰和李照虎重新写借条,2013年12月13日,贾某峰给我写2万借条,借款人李照虎签名按指印,担保人贾某峰签名按指印,李照虎当场把原来借条撕了。后李照虎贾某峰互相推脱都不还钱。我不知道李照虎借我的钱是否用于苹果批发生意。我问李照虎要钱的次数多了,他分7、8次给我两千多元利息。
2013年3月份,贾某峰以做石头生意为名向我借2万元,贾某峰写2万借条,借期半年,2分利息,半月后,贾某峰给我2400元利息,贾某峰让我跟他去蒿坪村一户人家看石头,对方要700贾某峰只愿出300,生意没有谈成。
2013年6月份,贾某峰以到湖北倒卖古床为由向我借4万元,我到某某社去的现金,贾某峰写4万借条,借期1月,利息2分,贾某峰没给利息也没扣息。
2013年8、9月份,贾某峰以急用钱、还“合群”钱为由向我借3万元现金,我不认识没有见过合群,我看他在我家里急得团团转,可怜得很,我心肠软,我从俩女儿分别拿1万、问老婆拿5千、我在家拿5千,贾某峰给我借3万借条,借期3月,利息2分。
2013年12月20日上午,我把之前的三张借条拿出来,贾某峰给我写了一张总借条,贾某峰因做生意急需现金向段某明借现金9万元,贾某峰按手印写身份证号码,由李照虎担保按手印,期限半年,贾某峰讲诚信,守信用,按时还款,若违约不找任何借口,每超一个月自愿罚违约金叁佰元,直到款还清为止,贾某峰当面把前三张借条撕了。
2013年年底贾某峰给我两千元钱,没说啥钱。今年4、5月份我儿子要结婚问他要钱,他没钱给我,他给我拉三千一百多元钱砖,说按四千块算作本金,我想能要一点是一点。
证明:2013年3月份,贾某峰以做石头生意为名向段某明借款2万元;2013年6月份,贾某峰以做古床生意为名,向段某明借款4万元;2013年8、9月份,贾某峰以还任某群钱为名,向段某明借款3万元;2013年12月20日,贾某峰将前3张借条撕毁,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名向段某明借款9万元,由李照虎担保。2013年阴历八月十五前,李照虎以做苹果生意为名向段某明借款2万元,由贾某峰担保,2013年12月13日,贾某峰补写欠条。
②于2023年11月27日陈述
贾某峰诈骗我钱财都是2013年的事,贾某峰前后骗了我3次,从我这骗了我9万元,之后贾某峰又介绍李照虎从我这骗了2万元。贾某峰我是在茶馆喝茶的时候认识他,2015年的时候我在公安机关举报过贾某峰,当时我说的比较详细,贾某峰是2013年的时候向我借了三次钱,第一次是2万元,第二次是4万元,第三次是3万元,三次借钱的具体日期我都记不清了,当时贾某峰向我借钱的时候都是说要做生意使用,我印象中贾某峰说过他要去收购古床,收购石头之类的,我想着他这是做生意,我就借给贾某峰了,贾某峰向我借钱的时候都打有借条,后来贾某峰又介绍李照虎来向我借2万元钱,我记着当时李照虎说的是要做苹果生意,很快就能赚钱,我想着做生意我就借给了李照虎,当时贾某峰向我借的9万元一直没有还,我找到贾某峰让他给我打了一个总的9万元的借条,这些借条的复印件我原来都提供给你们公安机关了。借钱的时候说是要给我5分的息,我说能给我2分就可以了,不过我们当时只是嘴上说说,也没有在借条上写。贾某峰介绍李照虎来向我借钱的时候也没有说利息,因为李照虎说他的钱使用的时间短,李照虎到时候苹果卖了他给我2000元的借钱好处费。贾某峰是是否收购古床、石头了我不知道。李照虎是否做苹果生意我也不知道。我借给贾某峰9万元就是给他9万元,我借给李照虎2万元就是给他2万元,我没有扣砍头息。2013年贾某峰向我借钱的时候给我支付有两千多元的利息,当时我儿子结婚需要装修房子的时候我还向贾某峰要钱,贾某峰给我拉了三千多元的地板砖抵账,当时贾某峰这些地板砖抵4000元的本金,我同意了,谁知道贾某峰当时地板砖也是赊账拉的,之后地板砖的老板还来问我要砖钱。李照虎借我的2万元钱给我支付了两千多元的利息,后来李照虎跑了,我也找不到他了。
③于2024年6月13日证言
贾某峰前后骗了我3次,都是2013年的事情,他从我这骗了9万元后,又介绍李照虎骗了2万元。当时借钱时候说月息五分,我说能给2分都不错。没有扣除砍头息,给贾某峰9万元就是9万元,给李照虎2万元就是2万元。贾某峰借钱后一直推拖,当时给了我五次利息,每次1000元到3000元不等,这五次共计有八九千不到一万的利息。当时我儿子结婚装修房子要用钱,贾某峰说拉地板砖抵账,他拉有三千多砖,算是抵4000元。李照虎分十来次给了我1万元利息。
(2)陈某年陈述
于2015年9月17日陈述:
2013年申建定找到我说,贾某峰要使钱让我把钱放贾某峰那使高息,申建定说贾某峰老实,他给担保,我才同意。申建定说1万、2万都是借,说贾某峰要借4万。2013年9月30日,贾某峰说申建定出门了,以其往外放钱、别人急着要使钱为由先向我借9000元钱,他给我写9000元借条,申建定回来后,我让他给我当担保人,他说只能当个证明人,我已经借给贾某峰9000,算是给我套住了,说当个证明人也行。贾某峰给我写一张4万借条,申建定作为证明人在借款条上签名。我又拿出三万一千元钱交给贾某峰,扣息1200。
2013年10月份,贾某峰以别人急需要用钱为由向我借5000元钱,借期10天月息1毛,他给我写一张5000借条,十几天后他连本带息交给我5500元钱,我把他以前给我写借条给他,他把借条撕了。
11月1日,贾某峰以急着用钱放钱给别人为由向我借5000元钱,借期10天月息1毛,让他给我写1张5000元借条,扣除500元利息。我看他上次借我的五千块钱用了十几天时间就连本带息还给我了就相信他的话,让他给我写了一张五千块钱的欠条,我取出来五千块钱,扣除五百元钱算作是利息,他拿上钱就走了。到11月6日贾某峰和另外一个四十多岁的男人一块到我家里找我,贾某峰介绍他带来的人叫王军,说“王军在广州做玉石生意,现在资金周转不开,向你借点钱,按一毛的息给你,用个一个月,他有钱,你放心我从中担保。”我就相信贾某峰说的话同意借钱,我在村里找了几家人借了五千元钱,王军给我写了一张借我五千元钱的借条,贾某峰作为担保人也签字,我扣除五百元钱算作是利息,把四千五百元钱交给贾某峰,贾某峰拿上钱和王军一块走了。11月22日贾某峰和另外一个四十多岁的男人到我家找我,贾某峰介绍这个人说“他叫李明伟,在做苹果生意,现在急着用钱拉萃果,借你一万块钱,萃果拉回来了就还你钱。”我说我没有钱,李明伟说“我在做萃果生意,苹果拉回来了就把钱给你,使个一个月时间。”贾某峰说“还按一毛的息,一个月就还了。”我说“我实在是没有,我去给你借借看。”我在村里其他人那里借来五千元钱,家里还有五百元钱,凑到一块是五千五百元钱,李明伟给我写了一张欠我五千五百元的借条,贾某峰在担保人上签字,我扣除使用一个月的利息五百元钱,把五千块钱交给贾某峰,他俩拿上钱就走了。过了几天贾某峰又找我要借五万块钱,我看他不还钱就说没有钱了,当时我确实也没有钱再借给他了。我知道贾某峰在某某饭店帮忙,过了一个月我去某某饭店找贾某峰要本钱和利息,贾某峰一直推脱说没有钱,我要的急了,他就给我付一点利息,基本上我一天就去三次找贾某峰,那个叫李明伟的人也在某某饭店帮忙。到去年七月份以后我再去找贾某峰,他就没有再支付利息了,九月份以后我去某某饭店就不常见到贾某峰了,我就经常给他打电话,有时他接电话,有时不接,即使接电话了也只是拖延还钱时间。今年过年以后就没有见到贾某峰本人,给他打电话也不接了有一次我给他打电话他接通后我还说介绍他去广州打工还我的钱,他只说行,后来再跟他联系就关机了,也找不到他本人。
他说向我借钱是为了放贷给其他人,在我这给我利息按三分,放给别人更高的利息,从中使个利息差。贾某峰的话来回由他说,他一会儿说别人要向他借钱,一会儿又说要自己用,我也不知道他要钱干啥用。我以前就不认识王军,也不知道他是干啥的。因为我认识贾某峰,不认识王军,我是对准贾某峰借钱,就把钱交给贾某峰了。以前我就不认识李明伟,是贾某峰介绍才认识他的。我去某某饭店找贾某峰,看见李明伟在饭店干活,但别人问他叫照虎,我心里也是有疑问,这个人叫李明伟,为啥别人叫他照虎,我想他是不是姓赵,或是小名叫照虎。我问李明伟要钱,李明伟说他没有拿到钱,钱在贾某峰那,我去问贾某峰他说把钱用了。我不知道李明伟的真名,我去某某饭店贾某峰和饭店老板小穆都问他叫照虎,我也不知道是哪两个字。虽然贾某峰在担保着,但我还是要知道李明伟到底住在哪,就让李明伟在借条上写上他的住址。
我没有保存好借条,今年四、五月份的时候借条放在我的抽屉里被老鼠咬了,我还给贾某峰打电话让他给我重新写借条,他口头上答应的很好,就是一直不来给我写借条。
2013年11月1日借款人贾某峰下面的5000元是我自己写的,我也不会骗人,这张就是贾某峰向我借钱给我写的借条,借条上的内容被老鼠咬光了,贾某峰的峰字也被咬掉了,钱数也咬不见了,我就在上面写上5000元。2013年11月6日借款人王军这张也是借条,也被老鼠咬了,原来上面是王军写的住址矿产局后,只剩下局后两个字。
2013年11月22日的借条上担保人后面的名字这张借条也是被老鼠咬了,担保人是贾某峰,但被老鼠咬掉了他的名字。出示李照虎的照片让陈某年辨认,他就是由贾某峰担保向我借钱的李明伟。
我找过申建定,他说没有给我当过担保,我说要不是你说我才不会同意借钱,申建定说对不起我,给我帮忙要钱,申建定给我帮忙找过贾某峰,因为申建定没有在担保人上签字,我也没啥好说的。我没有计算过贾某峰向我借钱以来给我有多少钱的利息,因为他不是及时付给我利息,大约给我有一万元左右的利息钱。
证明:扣除利息0.27万元钱,贾某峰实借5.28万元钱,陈某年与贾某峰无法联系后,发现上当受骗。一是2013年9月30日贾某峰谎称个人往外放款,向陈某年借款4万元用于支付欠他人利息(扣除1200元利息,实借3.88万元)。二是2013年11月1日,贾某峰以其急用钱放款给别人为由向陈某年借款0.5万元(扣除500元利息,实借0.45万元)用于支付欠他人利息。三是2013年11月6日贾某峰与化名王军的人合谋(贾某峰担保、王军借钱),以做玉器生意为名向陈某年借款0.5万元(扣除500元利息,实借0.45万元)。四是2013年11月22日贾某峰与化名李明伟的人合谋(贾某峰担保、李明伟借钱),以做苹果批发生意为名向陈某年借款0.55万元(扣除500元利息,实借0.5万元)。
任某群陈述
①于2016年9月20日陈述:
在2013年3月份的时候,贾某峰以给我办《房权证》的名义诈骗我40000元钱。2014年3月初的时候我通过我朋友胡某周认识的贾某峰。我当时盖了六层的品房,因为没有办《土地使用证》,胡某周说贾某峰认识房管局局长刘某献,贾某峰说:“没问题,我家是马蹬的,刘某献之前在马蹬干过镇长,我们关系都熟的很。你先给我拿4万元钱,我去疏通关系,给刘某献刘局长送去。”我就听信了贾某峰的话,第二天我给贾某峰联系,我在淅川县大十字附近在我的车上,把40000元现金交给了贾某峰,当时胡某周也坐在我的车上。贾某峰收到钱后对我说“十天之内,我把事情给你办好,把《房权证》给你办出来”。然后过了十天之后,我到淅川县房产交易所去问交易所所长王晓东我办《房权江》的事情,王晓东说:“局长没打招呼,你的《房权证》办不成。”然后我就去问贾某峰,贾某峰说:“钱我都已经送给刘局长了,这事包在我身上,没有事。”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又去问贾某峰给我办《房权证》的事情,贾某峰说:“人家刘局长都已经答应了,没有事。”过了好长时间,我《房权证》一直办不出来,我就找贾某峰说:“要不然我直接去找刘某献刘局长算了。”贾某峰说:“你别去,人家不认识你,你去找不合适。”我听他这样说,我也就没去找刘某献。到2015年6月份我就跟贾某峰联系不上了。直到2016年4月20号左右,我因为涉嫌骗取贷款罪被羁押在淅川县看守所,碰到了在押的前淅川县房管局局长刘某献,我就问他:“贾某峰你认识不认识。”刘某献说:“我可认识。”我说:“我让贾某峰去找你拿40000元钱给我办《房权证》,钱你收到没有?”刘某献说:“我没收到钱,我要是见他一分钱就不是人。”我听刘某献这样一说,才知道贾某峰在骗我,他根本就没有去给我送钱办事。
②于2022年03月25日陈述
贾某峰以办房权证的名义骗我钱是2013年前后的事,具体是2014年还是2013年的事时间长了我记不清了。以办理房权证的名义骗了我3万元钱,我原来记错了,当时胡某周、贾某峰我们在一起说这个事的时候,说的是需要4万元,之后我给贾某峰钱的时候应该给他的是3万元现金。2021年年底,你们公安机关将贾某峰抓获,之后我找到贾某峰说这个事,贾某峰我俩达成协议,贾某峰将因房权证诈骗我的3万元予以退还,我对贾某峰因房权证诈骗我的事予以谅解,但是对贾某峰因其他原因诈骗我三十多万元的事我依然要追究他的责任。
(4)周某甫陈述
①于2015年8月28日陈述
贾某峰分七次从我这骗走20万。2014年6月20日,贾某峰以其准备到乡下收门敦和老房子木雕做生意为由,向我借5万,借期俩月,月息五分,我从家里拿了5万,扣除5000利息,给他4.5万,他给我写5万借条签名按手印;2014年7月1日(上午、下午),贾某峰以马蹬镇卖菜的李宏伟要用钱为由,分2次每次2万向我借4万,月息五分,他给我写2张2万借条,我扣息2000借给他3.8万;2014年7月4日,贾某峰以马蹬镇卖菜的李宏伟要用钱为由,向我借1万,期限1个月、月息5分,扣息500借给他0.95万;2014年7月8日,贾某峰以北菜市刷涂料的张某香急着用钱为由,向我借3万,月息5分,我扣息3000借给他2.7万,他给我写1张3万借条;2014年7月10日,贾某峰以刷涂料的张某香需要用钱为名,向我借2万期限2个月月息5分,我扣息2000借给他1.8万,他给我写2万借条;2014年8月4日,贾某峰以酒厂一个姓穆的想开饭店周转资金为由,向我借5万、期限2万、月息5分,扣息5000借给他4.5万。
他借我的钱到期后,我给他联系,他说别人还要使,随后还会给我按月息五分付,我又等一段时间后再给他联系,他就给我乱说,一直不给我利息,后来他人也找不到了。我看找不到他人,就直接跟贾某峰说的张某香和姓穆的人进行了联系,张某香和姓穆的人两个人都说根本没有找贾某峰让他帮忙借钱。我才知道上当受骗了。到现在为止,贾某峰一直没有还我钱。贾某峰每次找我借钱写的这七张借条现在都在我手里。他对我说的他做生意,我后来知道,他买的东西都是几百元钱的,根本不值那么多钱,这些钱应该也让他挥霍了。
②于2022年3月24日陈述
2014年7月8日贾某峰向我借3万元时,案发距现在时间长,我记不清了,他向我借钱次数太多,整天编各种各样的理由。他给我说过魏磊需要用钱的事,但具体哪一次时间长我记不清了,我后来去问过魏磊,魏磊说他没向贾某峰说过需要用钱。2014年7月4日,贾某峰向我借1万元时,时间长了,我记不清了,以我原来说的为准。
证明:2014年7月8日,贾某峰向周某甫借3万元后,周某甫问魏磊,魏磊称其没有向贾说过需要用钱。
③于2023年11月25日陈述
贾某峰原来是城镇派出所的治安员,我原来也在城镇派出所上过班,我就是这样认识贾某峰的,贾某峰2010年左右不在公安局干了。贾某峰在2014年7月份前后分七次从我这骗走了20万元,贾某峰骗我钱的时候还给我打有借条,我原来已经把借条的复印件提供给你们了。因为原来贾某峰我俩是同事的时候,贾某峰因为他儿子做手术需要用钱让我帮他担保借了两、三万元,之后不长时间贾某峰就把借的钱还了,我感觉贾某峰这个人怪守信用,之后贾某峰向我借钱的时候我才借给他的。第一次是2014年6月20日的时候,我当时在上班,贾某峰到单位找到我说想问我借5万元做生意,我问他做什么生意,贾某峰说他准备到乡镇区手电门墩和老房子好看的木雕,贾某峰当时说他按月息5分给我支付利息,我想着贾某峰这个人信用可以,我们原来还当过同事,而且贾某峰还说他是做生意的,我就同意借给贾某峰钱了,我当时从家里拿了5万元,贾某峰给我写了一个借条,写的就是今借我现金5万元,借期2个月,贾某峰还在借条上按捺了指引,我当时给贾某峰钱的时候先扣掉了两个月的利息5000元,给了贾某峰45000元。2014年7月1日的时候,贾某峰说马镫一个买菜叫李宏伟需要用钱,他当时上午问我借了2万元,说是一个月之后就还给我,他给我打了一个2万元的借条,当时贾某峰还是说的月息5分,我给贾某峰钱的时候直接把一个月的利息1000元扣了,给了贾某峰19000元,当天下午的时候贾某峰说这个叫李宏伟的人还需要用钱,贾某峰说还需要借2万元,一个月之后就还,还是月息5分,我当时又借给了贾某峰2万元,贾某峰当时给我打了一个借条,我给贾某峰钱的时候还是直接把1000元的利息扣除了,给了贾某峰19000元,贾某峰在2014年7月1日这天总共问我借了两次2万元,总共给了打了两张借条,我把这两条借条的复印件都提供给了你们。之后到2014年7月4日的时候,贾某峰找到我说收古董需要用钱,他想问我借1万元用一个月,月息是5分,我当时借给了贾某峰1万元,贾某峰给我打了一个收条,我给贾某峰钱的时候直接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500元,给了贾某峰9500元,我当时对贾某峰有点不放心,就跟着贾某峰去看他咋收的古董,当时贾某峰带着我跑了一天啥古董也没有收。2014年7月8日,贾某峰找到我说淅川北菜市有一个刷涂料的叫张某香需要用3万元,这3万元需要用两个月,还是月息5分,我听贾某峰这样说就又借给了他3万元,当时贾某峰给我打有借条,我当时给贾某峰钱的时候直接把两个月的利息3000元扣了给了他27000元。2014年7月10日贾某峰又找到我说还是这个刷涂料的张某香需要借2万元用两个月,月息5分,贾某峰当时给我打有借条,我当时又借给了贾某峰2万元,我当时给贾某峰钱的时候直接把2个月的利息2000元扣了给了贾某峰18000元。2014年8月10日的时候,贾某峰找到我说某某酒店一个开饭店的姓穆的人需要借5万元使用2个月,还是月息5分,我就又借给了他5万元,贾某峰当时给我打有借条,我当时给贾某峰钱的时候直接把2个月的利息5000元扣除了,给了他45000元。贾某峰问我借的这20万元到现在一分都没有还给我,当时他问我借的钱到期之后我问贾某峰要,贾某峰就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我都联系不到贾某峰人了。他有时候是说要做古董生意,有时候说是别人要用,我后来找到了贾某峰说的张某香和姓穆的人,这些人根本说他们根本就没有让贾某峰帮忙借钱,我才知道被贾某峰骗了,我原来也问过贾某峰他骗我的钱哪去了,贾某峰也不给我说。
④于2024年6月12日陈述
贾某峰2014年分七次共计向我借款20万元,本金一分没还。我印象中他还了五个月利息,具体多少钱我没有算过,时间长了也记不清还了多少利息。
祝某青于2015年8月31日陈述
证明:2014年8月3日、8月6日,贾某峰以倒卖笔砚做生意和去郑州卖笔砚需要路费为名,分2次向祝某青借2万元钱(扣月息500,实给1.95万元),到期贾某峰推辞不还钱无法联系。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贾某峰于2023年12月4日供述
2014年7月前后向周某甫借的钱,印象中总共借了6、7次,公20万。具体借钱时间我都想不起来,当时借钱时候都打有借条,借条上的日期是真实日期。当时我在社会上借有高利贷,高利贷利息很高,催债催的急,催的我焦头烂额,当时急的没有办法,所以向周某甫借钱。当时借钱时候说的是我收购古床之类的旧家具、或者说张某香、穆某贵、李宏伟、魏磊等人需要用钱为由向周某甫借20万元,借钱后实际上我自己使了,没有交给他们,大部分用于支付原来借的高息。向周某甫借钱都是月息5分,扣了砍头息,没有还过本金,我印象中给周某甫支付4万多元利息。
我和陈某年应该是在2013年前后认识的,我当时和申建定认识,申建定好领着陈某年我们在一起喝茶,我当时就是这样认识的陈某年。时间长了我记不清了,我印象中我总共向陈某年借了有四、五万元,以我原来在公安机关的讯问材料为准。我第一次向陈某年借了4万元,因为我和陈某年不熟,陈某年当时让申建定当担保人,当时写借条的时候申建定写的他是证明人,我当时去找陈某年借钱的时候具体是怎么说的我记不清了,以我原来的材料为准,我记着我当时还领着肖红献去找陈某年借钱,当时应该是肖红献我俩在电玩城打老虎机输了,输了之后我俩想弄点钱翻本,当时我俩找到陈某年之后骗陈某年说肖红献做生意要使用钱,当时我俩找陈某年借了5000元,从陈某年那借来的钱肖红献我俩分了,当时我带着肖红献找陈某年借钱的时候肖红献编了个名,我记不清他编的是啥名字了,当时我们几个好在电玩城玩的人中还有一个人叫李照虎,李照虎当时也借了很多高息,整天也是急着满处找钱,当时我还领着李照虎也在陈某年那借了5000元,当时李照虎向陈某年借钱的时候也是编了个假名,具体他编的啥假名时间长了我想不起来了,当时我领着李照虎去找陈某年借钱的时候具体是说去做苹果生意了。当时我在外面借了很多高息的钱,我为了归还这些高息的钱,我才找陈某年借的钱。还有就是那段时间我和肖红献、李照虎等人在电玩城玩老虎机赌博,赌博输了之后没有钱我就领着肖红献去找陈某年借钱。我们找陈某年借钱的时候具体怎么说的我记不清了,以我原来说的为准。当时我找陈某年借的钱大部分都还原来的高息了。肖红献我俩借的钱我印象中我们又去电玩城赌博了,这次赌博肖红献赢了把钱给我了,我给陈某年说我肖互献的钱我先时候用了,陈某年同意了。当时李照虎找陈某年借钱的时候是说做苹果生意了,具体李照虎拿这些钱干啥了我也不知道。我印象中我向陈某年借钱的时候第一次利息是月息3分,后面都是月息1毛。我借陈某年的钱本金都没有支付,利息我都是按月支付的,具体支付了多少我记不清了。祝某青原来在北菜市卖菜,我是通过李照虎认识他的。我印象中是2014年的时候向祝某青借的钱,我当时以买砚台为由向祝某青借的钱,具体当时怎么说的我记不清了,以我原来说的为准。我当时还是因为在外面借的高息借款,人们整天催我还款,我当时就是拆东墙补西墙,我向祝某青借了2万元钱。具体支付了多少利息我记不清了,我印象中我都是按月给他支付的利息,我记着有一次祝某青追着问我要钱的时候我给了他2000元的利息。我借祝某青的2万元钱没有归还他的本金。2014年前后向段某明借的钱,我当时是分3次向段某明借了总计9万元,我当时去找段某明借钱的时候都打有借条,后来段某明找我要钱的时候又让我打了一个9万元的总条,我当时还领着李照虎照段某明也借了2万元钱,之后李照虎把这2万元给我,我把这2万元使用了,段某明找我要钱的时候我又给他打了一个总计11万元的借条。时间长了我记不清了,我原来在公安机关就是实话实说的,以我原来说的为准。我问段某明借的钱月息是5分,具体我支付给了段某明多少利息和本金时间长了我记不清了,以为原来说的为准。2012年之前的时候我还没有外债,2013年之后我和肖红献、李照虎等人在娃鱼河桥头、老酒厂等地电玩城玩赌博机,当时在电玩城玩赌博机输了很多钱,电玩城放贷的利息比较高,利息都是按天算,我就没有在电玩城借钱,我在外面找人借月息支付的钱,当时我借的很多钱都是月息5分、1毛的钱,时间长了这些高息都支付不了了,有时候利息还不上我又去电玩城玩赌博机想着赢点钱还账,谁知道输了之后欠款越来越多,后面只要有人问我要账我就再去找别人借其他的高息来还款,就这样拆东桥补西墙导致我的欠款越来越多。
(2)贾某峰于2022年3月28日供述
2013年时,我外面原来借钱比较多,每月要还很多利息,我无钱支付。我急用钱,我找段某明借3次钱:我第1次说我做生意急用钱向段某明借2万元,第2次我又说要做生意向段某明借4万元,后别人问我催要利息,我又找段某明借3万元,月息都是5分,本金一直未还,2013年底,段某明让我找个担保人李照虎给他打9万元总借条。我找段某明借钱都说我要做生意急着用钱。
我问段某明借钱时段某明直接把第一个月利息直接扣除,我实际上从段某明拿钱8万多元不到9万元。我从段某明那拿8万多元,大部分支付别人利息还账,剩下一小部分钱,我拿着去乡下收古旧家具倒卖,偶尔我拿钱去赌博机赌博。我借段某明这9万元没有归还本金,我只是给段某明支付利息。
我记着李照虎也向段某明借过2万元,我担保。时间长了,我记不起来李照虎找段某明借钱理由,我不知道李照虎是否归还。时间长了,我记不清李照虎当时是否把这2万元给我让我归还给段某明,我是担保人,李照虎不还的话他就要找我。
证明:2013年,因外欠债多无钱还息,贾某峰以做生意急用钱为名向段某明借9万元钱,贾某峰称除直接扣除1个月利息,他实际借款8万多元,大部分还息还账,小部分做倒卖家具生意;李照虎也向段某明借2万元,贾某峰担保。
贾某峰于2021年11月19日供述
2013年至2015年期间,我向任某群借35.7万,向周某甫借20万,向陈某年借4、5万,向祝某青借2万,向全志高借5万,向陈青才借1万。时间长其他记不清了,具体咋说的我实在想不起来,以2015年我给公安机关交代的为准。我给他们打有借条2015年公安机关调查的时候我详细说过,当时说的都是实话。除欠陈青才的1万元,2015年我父亲替我将借陈青才1万元钱还了,剩下的我没有还。2012年时,我有点钱无外债。2012年、2013年我在蛙鱼河桥头孙海峰、老酒厂院里玩电玩赌博机,输十来万在电玩店里贷款,因贷款利息很高按日计算,我低息向任某群、周某甫等人借钱还高息把账还了。时间一长,来回借钱还利息不是办法。我开始借钱做古董生意,收购古床、石像等木雕、石雕再出售,也没挣啥钱。我幻想着运气好低价收到好的高价卖出,能一本万利。实际上我没赚到啥钱,赚的钱不够还利息。为挣钱我开始低息借款再高息放贷,除了给三小王某团放贷十来万是个大额,欠账多我拆东墙补西墙还息,无钱偿还我出门打工。我借钱没说我因玩赌博机输钱还账,我借钱说自己要做古董生意急用钱,因别人收利息想着我能按时还利息,才借给我的,也不会详细问我借钱原因。2015年我父亲替我将欠陈青才的1万元还了,欠任某群、周某甫、陈某年、祝某青、全志高的本金我都没有还。
证明:2012年至2013年,贾某峰玩赌博机输钱10来万遂在电玩店借高利贷,因利息过高贾某峰便想着低息借钱偿还高额利息。于是贾某峰隐瞒其玩赌博机输钱需要还账的真相,以做古董生意急用钱为幌子,先后向任某群、周某甫、陈某年、祝某青、全志高、陈青才等人低息借钱,再高息放贷给三小老师王某团(十来万放飞了)等人,就这样拆东墙补西墙偿还利息,后来钱实在还不上才外出打工。
我之前供述称2013年3月任某群给我4万元让帮忙找刘某献办理房权证,我自己将这4万元用于给别人还账使用。我想不起来给谁还账了,我记得好像是还利息,没有收据或者其他凭证。我将这4万元给别人还账后,我才给任某群联系说了这事,他说让我给他媳妇陈俊英说,我给陈俊英打电话说了这事,我说这4万元就当做是我借的。陈俊英也没有反对,还不收我利息。
(4)贾某峰于2022年5月13日供述
我多次向任某群、周某甫等人借的钱利息高5分左右,以高息8分左右再放贷出去,从中赚取利息差,放贷几个月不咋赚钱不放贷了。我还借过利息高1毛左右,不放贷后我把部分钱还给借钱利息较高的人了,他们把欠条给我后销毁,我手里现在没东西能证实,部分我自己花了,玩赌博机输大几万,部分用于倒卖石雕、木雕、民俗雕花等生意,以现金卖给万振红、凌某奇、贾凯,还有卖到镇平、内乡我不认识的人,这生意小打小闹,没记过账,每件赚一、三百元,总的没算过。我当时没有稳定工作,在淅川县城满处转,啥挣钱干啥,有时一月挣千把块,有时一月挣几千块,扣除我生活开销,基本上不剩啥钱。我向他们借钱时,没任何固定资产,我之前在冬青独家小院2011年卖了,我在县委后面租一套房子住。我也没任何资产,现在住在老家马蹬父母的房子里。
证明:当时贾某峰向任某群、周某甫等人低息借钱高息放低时,没有稳定工作,没有任何资产,贾某峰倒卖古董基本没有赚到钱。
(5)贾某峰于2015年9月18日供述
我是通过申建定认识陈某年的,分四次向陈某年借过五万五千五百元钱。2013年夏天的时候因为我要给其他人付利息,就想着要再向其他人借钱,申建定到俄在财富天下院内的茶楼喝茶,我把想借钱的事跟他说了一下,申建定说认识陈某年手里有钱。
2013年9月30日从陈某年拿低息4分往外放高息赚差价为由向陈某年借款4万元,实际用于支付欠他人利息(扣除1800元利息,实借3.82万元)。2013年11月1日,以自用为由向陈某年借款0.5万元(扣除月息1毛500元利息,实借0.45万元)用于支付欠他人利息。2013年11月6日与肖红献合谋(贾某峰担保、肖红献花名王军写5000元借条,理由是肖红献认识陈某年儿子陈青波),以肖红献在广州做玉器生意手头紧为名向陈某年借款0.5万元(借期1月扣除月息1毛500元利息,实借0.45万元),后我拿2700元自用、肖红献拿1800元自用。2013年11月22日与李照虎合谋(我担保、李照虎化名李明伟写5500元借条),以李朝虎做苹果批发生意为名向陈某年借款0.55万元(借期1月、没有扣除月息1毛500元利息,实借0.55万元)。
后陈某年找我要利息钱,我都是拆东墙补西墙,到2014年10月份后确实借不到钱了,没有再付息,后来把手机号关了。
我在向陈某年借款四万元后有一次向他借钱五千元钱,当时没有扣除利息,使用十几天后我还给陈某年五千五百元钱,好像是有这事。我记得今年春节前跟陈某年算过账,我支付他有两万多一点利息,因还欠他利息,给他写一张欠一万七干多利息欠条。
2013年9月30日借款人贾某峰,证明人申建定借款四万元的借款条是我写给陈某年的,2013年11月1日借款人贾俊(峰)的条子是我向陈某年借五千元钱写的借条,2013年11月6日借款人王军,担保人贾某峰的借条是我和肖红献找陈某年借五千元钱由肖红献写的借条,2013年11月22日借款人李明伟,担保人的借条是我和李照虎找陈某年借五千元钱由李照虎写的借条。
我拿陈某年的钱其他的都没有做,都用于支付欠别人钱的利息了。
肖红献没有做正经玉器生意,有时候去镇平买点小玉器玩意倒着卖,去年因欠别人钱跑了。李照虎因拿房权证骗钱也起来跑了。
我向祝某青借两次每次1万,总共2万元钱。2013年8月3日(贾某峰记错应是2014年),因我欠别人钱要还利息,我以买老古石名义向祝某青借1万,祝某青称其没钱,从别人那里拿钱月息1毛,我同意。我在某某饭店仓库,我给他写一张1万借条,扣息1000他实给我9000元。我用这钱还欠别人利息了。
8月6日我欠别人利息钱又在催着要,我以做老古石生意为由向祝某青借1万,祝某青称还是没钱,从别人那里拿钱月息1毛,我同意。我在某某饭店仓库,我给他写一张1万借条,扣息1000他实给我9000元。这钱我一部分支付欠别人利息,一部分做老古石生意。一个月后,祝某青问我要本钱利息,我陆续给他五、六千块钱利息。再后来没有办法支付本息,我将写给他的手机号停了。我借他其中1万元时他老婆也在场。我没有专门给祝某青说我倒卖砚台的事,祝某青知道我向别人借的多,我又不能说教我借他的钱是为了还别人的利息,这样他根本不会借钱给我,我就以做古石生意向他借钱。
证明:2013年(贾某峰记错应是2014年)8月3日、8月6日,贾某峰以做老古石生意为名分2次向祝某青借款2万元(贾某峰称扣月息1毛合计2000元,后陆续给祝某青5、6千利息,实借1.8万元),实际用于支付欠别人的利息。
(6)贾某峰于2015年8月28日供述
2015年8月27日下午六点左右,我在烟草公司门口遇见周某甫,他开车把我带到金河派出所,后我又被带到刑警大队。
2014年我陆续以做生意为名向周某甫借了20万,一直没还他。借的钱我去倒卖石头,我卖给万振红一个石头,挣500,卖给邹照强一个水缸,挣100,卖给西峡贾凯一块石头,挣1200,卖给凌某奇一块石头,赔600。其他钱我用于还别人利息,去年10、11月份,我付给岳国华三四千利息,给周某甫付3个月给他4万多元利息;去年我在中医院孙海峰开的电玩店里输了6、7万,其余被我吃喝挥霍花完了。
从2012年夏天开始到2013年冬天,我陆陆续续向任某群借了三十五万七千元钱。我以别人需要用钱和我自己需要用钱为名,向借任某群了三十五万七千元钱。2012年7、8月份,我分批借给县三小老师王某团十四万元,他给我打了八、九万元的借条,其中五万元他没有给我打借条,后来王某团跑了,钱也没有还给我;从2012年到2014年,我在中医院附近的孙海峰开的电玩店里输了十来万元;这两、年期间,我给任某群付了大概十五、六万元的利息,给他的利息中,还有我从别人手里借来的钱。
2013年,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我还借岳国军两万元、借岳群清两万元。我就直接对他们说我要用钱,具体干啥,也没有给他们说清。这些钱都以利息付给了任某群。
我付给周某甫三个月大概五万元的利息;付给任某群十五、六万元的利息;付给全志高三千元钱的利息;付给刘堤四千左右的利息;付给岳群清至少两万元的利息;付给岳国军一万五、六千元钱的利息。我借他们的本金都没有还给他们,我给他们的钱都是给他们的利息。我现在没有能力还我借他们的钱。
我从周某甫那里借款一共是二十万元,我记得是分有六、七次借的,最大的两笔有五万元,其余的有一万、两万、三万的。写给周某甫有七张借条,从周某甫手里借钱用于我在其他人那里借钱付利息、还账有十几万,我玩电玩输有六、七万元钱。我对周某甫说做古董生意用,或者说我朋友急着用钱。去年6月20日我找到周某甫说:“我做古董生意要用五万元钱,你看能不能借我钱。”周某甫问我:“是谁要用?”我说:“是我自己要用。”周某甫说:“我这没有钱,我也得从别处拿钱最低是五分的息。”我说:“五分就五分。”他问我用几个月,我说用个两个月,我就给周某甫写了一张五万元钱的借条,在借条上写明借期两个月,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8月20日。因为我只用两个月,周某甫就把两个月的利息五千元直接扣除,给我四万五千元钱。因为我在别人手里拿有带利息的钱,这钱也没有用于生意方面,用于付利息和还欠了。在2014年7月1日我在别人手里拿的钱催着问我要利息,我就找到周某甫,我骗他说:“我认识一个叫李宏伟的人,他在卖菜,急着用钱,你借他两万元钱让他用一个月。”周某甫说行,我就给他写了一张两万元钱的借条,约定用期一个月,我拿着这两万元钱把我欠别人的利息还上了。到2014年7月4日我找到周某甫,对他说我要去收购点古董,需要一万元钱。周某甫没有说啥就给我了一万元钱,我俩一起到马蹬镇金竹河村收购古董,因为价钱没有谈拢就没有收成,第二天我去西峡县收了一点古董,变卖了一些钱又去还到期的利息钱了。在2014年7月8日我找到周某甫,我骗他说:“县医院的魏磊要用三万元钱,我从你这拿三万元钱放给他。”周某甫说行,就给我三万元钱,我给他写了一张借条,约定用期两个月。我拿到这三万元钱,因为我对魏磊不放心就没有放给他,我就拿着这三万元钱自己用了。到2014年7月10日我找到周某甫说:“有个熟人叫张某香,她想用两万元钱。”周某甫也相信我,拿出两万元钱交给我,我拿着这两万元钱也没有交给张某香,我把欠别人的利息钱还账用了。在2014年7月11日我找到周某甫说我要两万元钱,急着用一下,也没有对他说干啥用,周某甫就把两万元钱交给我,我拿着这两万元钱也是去付利息了。到2014年8月4日我找到周某甫,对他说:“穆某贵要用五万元钱。”因为周某甫认识穆某贵,周某甫就相信我,他给我了五万元,我拿到这五万元也没有给穆某贵,我自己用于还欠别人的钱和利息钱了。我对周某甫说我自己用的按月息五分计算,别人要用的按月息七分五计算,最后一笔我说穆某贵要用的,按八分月息计算。他给我的钱都是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以后的利息按月给他。我总共给他有三个月的利息,我计算一下给他有四万多元钱的利息。
证明:2014年6月20日至8月4日,贾某峰以做古董生意、或其朋友急着用钱为由向周某甫借钱20万元,这些钱贾某峰没有用于做生意,其中2万元没有给张某香、5万元也没有给穆某贵,而是付利息、还账或自用。
(7)贾某峰于2015年8月29日供述
我以我做生意为名和我向他借钱再放款给其他人为名分7次向周某甫借款20万,有一部分用于还欠其他人的利息,有一部分我去玩电玩来赌输了,还有一部分自己平时开支花了。我从任某群借钱35.7万,我给他写一张总条,陈俊英让我用房产抵押,我就把我在冬青村三组的一套二层独家小院抵押给陈俊英,她又让我把我在县委租的一套房子抵押给她。
证明:与之前供述相同。
(8)贾某峰于2024年6月6日供述
我向周某甫、陈某年、祝某青、段某明借的本金都没有还,具体支付了多少利息我记不清了,直到我被抓前两个月大概2015年上半年才无力付息的,之前一直付着利息,具体借款、还款情况以我之前的供述为准。借款以借条记载的为准,借钱时候周某甫都是以月息五分扣除砍头息,除此以外我向周某甫支付了五万多元利息,具体多长时间我也记不清了。陈某年我印象中首次借款4万元利息是月息三份,其他都是月息一毛,每次借钱都是先扣除砍头息。之后就是每月付息,一直还利息到2015年上半年,除了砍头息外我最低大概一共给他还了2万元利息。向祝某青共借款2万元,月息一毛,也是借钱时扣除砍头息,除了砍头息外我一共支付了大概五六千元的利息。向段某明一共借款11万元,每次借款都是先扣除砍头息,月息五分,直到2015年上八年我一共还了他三四万元的利息。
(9)贾某峰于2024年3月6日供述
李宏伟、魏磊是哪里人,现在在干什么我都不清楚,当时借款只是说了这两个人的名,实际我对这两人也不熟,我借的钱都是还给别人利息了,至于当时给谁还利息时间长记不清了。我和李宏伟、魏磊都没有联系。
贾某峰于2021年11月18日供述
2015年9月份我因涉嫌诈骗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来因为检察院没批捕,2015年10月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2016年4月到郑州打工至今。我因为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21年11月18日下午我在中牟县被郑州市中原分局民警抓获,今天晚上被你们公安机关带回淅川县公安局。2013年是否给任某群办理过房权证这事,时间久我也记不清楚具体时间了,大概就是2013年2014年左右,当时我和任某群经常在牛尾山公园喝茶。喝茶闲聊的过程中,我提到我办好了我位于冬青三队一处独院的房权证,是我找当时房管局局长刘某献办理的。任某群知道后就说他在淅川县二高附近盖有一栋楼,因为缺少手续办不来房权证,让我帮忙找刘某献看看能不能办来房权证,我就说帮忙问问,任某群主动说先给我拿4万元让我去活动。过了几天任某群给我了4万元现金,我接过钱之后就到房管局找到刘某献,我到了后我说“我有个朋友在二高那里盖了一套房子,缺点手续,看能不能补交些钱办个总房权证”,说着我就拿出4万元给刘某献,刘某献说:“你别往我这里放钱,等周一了你到房产交易所找所长去,看看需要啥手续,该交罚款了交罚款,能办了就办。”然后我就将钱拿上走了。之后我给任某群打电话说了这事,我说刘某献没要这钱,说让你周一到房产交易所找所长补手续,看需要补交多少钱就给多少钱。当时任某群还说我实在,说我“人家不要你就拿走!你改天再找人家坐坐”,之后我也没有再找刘某献了,过了两天我将这钱用于还别处欠款了。任某群给我的4万元是让我拿去找刘某献给他的房子办房权证,说是先拿4万给刘某献,需要交罚款了交罚款,需要补手续了补手续,等于是让我代办这个事。任某群自己提出来给刘某献送4万元活动费,我没有向他要钱。我将这4万元给刘某献,他没有要,我又将这钱收回来自己用了。刘某献不收钱,我如实给任某群说的,任某群还让我先把钱拿着,有机会再交给刘某献。过了两三天,因为别人催帐催的急,我把这钱还给别人,但是当时还给谁我想不起来了。我将这钱还账后,我给任某群妻子陈俊英说了这事,我说这钱我还账使了,这钱算我借你的。陈俊英也同意了,还没有要这笔钱的利息,这钱至今我一直没有还。还账之前没给任某群说要将4万元给别人还账。是因为当时别人向我要钱要的急,我就先给别人还了。还账后当天,我就给陈俊英说了。
4.证人证言
(1)张某香于2015年9月5日证言
2014年,贾某峰对我说“我欠别人钱,别人给我逼得不得了,你就给我帮个忙跟对方说你在包刷涂料的活现在急着用钱,用个两个月时间就还钱。”贾某峰给对方打电话,他跟对方先说好,又把手机给我让我跟对方一个四、五十岁男人说,我说“我包有个刷涂料的工程,没有钱买涂料,想问你借点钱,用个两月时间就还了。”对方说行。几个月后,贾某峰对我说“上次我以你刷涂料的名义借钱的人要给你打电话要跟你见面。”我说:“我又没有用他的钱,我才不跟他见面。”贾某峰说“他要给你打电话,跟见面了,你就说钱早就还给我,我拿去用了。”我说“我才不管。”一个月后,有个男人给我打电话,我听出来这个男人就是贾某峰让我以刷涂料的名义向他借钱的人,他问我“是不是以前贾某峰介绍你刷涂料向我借钱了?”我说:“是有这回事,但这钱不是我用的,是贾某峰拿去用了,他向你借钱你去找他要。”他说要跟我见面我说“这钱又不是我用的,你找我有啥用。”我没有跟他见面。我不知道贾某峰以我刷涂料的名义向对方借多少钱。
证明:2014年贾某峰假借张某香刷涂料用钱的名义向周某甫借款,不知道贾某峰借多少钱。
(2)穆某贵于2015年9月25日证言
我没有让贾某峰帮我从别人手里借钱。我自己做有生意,根本不可能让他帮忙找别人给我借钱。我不知道贾某峰以我需要用钱的名义从周某甫手里借五万元的事,他也没有给过我五万元。
贾某峰2014年5、6月份以贩老古石名义多次向我借钱,他一直也不还,2014年12月17日让他给我写1.65万借条,2014年12月19日,让他给我写1万元借条,到现在他一直不还钱,手机也打不通。2014年有一次我见到贾某峰催他还钱,他把我带到金河派出所找一个人弄点钱,不让我说话,贾某峰跟这个人说一会儿话向他借钱,没有说借钱数额,没有提出来是我要借钱用,这个人说这两天没有钱,也就没有借给贾某峰钱,随后我和贾某峰就走了。后贾某峰说这个人叫周某甫在金河派出所上班。
证明:贾某峰曾向穆某贵借过2.65万元钱,但是穆某贵没有让贾某峰以他的名义向周某甫借5万元钱,只是跟着贾某峰一起到金河派出所见到过周某甫。
(3)贾某朝于2016年9月12日证言
今年过完春节贾某峰就出门打工去了,去哪里我不知道,他之前打电话说他去西峡县干活去了,具体在西峡县哪个地方我不清楚。贾某峰经常换号码,我也经常打不通他电话,我不知道他现在手机号是多少我们和贾某峰联系都是贾某峰打电话给我们。
证明贾某峰经常更换手机号码,家人不知道其联系方式。
(4)王某团通话录音文本
2011、2012年,我原来向贾某峰借过钱,贾某峰也向我借过钱。2012年前后的时候,我向贾某峰直接借了有两、三万元,我向贾某峰借钱的时候都打有借条,还有一部分钱是贾某峰介绍我向别人借的钱,贾某峰当担保人。我当时在寺湾承包了一个工程,前期需要垫资,我就向贾某峰借钱。贾某峰向我借了有五、六万元,贾某峰向我借的钱都打有借条。贾某峰打给我的借条我应该放在淅川家里,我现在在上海,拿不了借条。当时贾某峰帮我在信用社贷了一笔款,贾某峰说贷款批下来之后他想使用7万元,所以贷款下来之后贾某峰向我借了7万元。
证明王某团与贾某峰之间有借款关系,王某团称贾某峰欠他七万元整。
(5)凌某奇于2022年5月17日证言
我是淅川县老街龙城卫生院医生,我不认识一个叫贾某峰的人,我认识一个叫小贾的人,他二十年前在马蹬派出所当辅警,他是马蹬镇贾沟村人,经过你们出示的照片,照片上的人我不认识,我之前没有收购过民俗老物件,我不认识照片上的这个人,也没有跟他做过任何生意,更没有向他收购过这些民俗老物件。
证明凌某奇不认识贾某峰,没有向贾某峰收购过民俗老物件。
(6)万某宏于2022年5月18日证言
我在淅川县金河镇开了一家民俗展览馆,我认识一个叫小贾的人,他二十年前在淅川县城关镇派出所干辅警,不知道是不是你们说的贾某峰。经过你们出示的照片,照片上的人就是我认识的贾某峰。
我以前在淅川县烧鸡道开了一家修理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的修理店。贾某峰经常去我那里修车,所以我们就认识了。
我以前收购过石头、石雕、石墨盘、磙子、门墩等一些民俗老物件,当时是因为淅川县移民搬迁走了以后,一些移民家中的民俗老物件仍在外面没人管,淅川县移民局就委托我去收购这些民俗老物品,把这些民俗老物品收购之后交给他们,他们集中进行展览。我收的这些老民俗物品现在有一部分在某某学院进行展览,还有一部分在丹江大观苑里面放着。
贾某峰主动找到我卖给我了一些民俗物品。他卖给我一张长方形桌子、三个木水桶、两个木斗子、两个装粮食的木升子、四根柱顶石,他这些东西是分了两次卖给我的,后来贾某峰就动不动给我打电话借钱,借的也不多,每次就是五十、一百的借,借完之后也不还钱,我问他要了他说过两天在给我,我看他这样,我觉得这个人不行就不想给他打交道,后来就把他手机号拉黑了,后来也没有给他联系了。
贾某峰就卖给我两次东西,这些东西总价值1600至2000元之间,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我们是现金交易,我记着大概是2013年前后的事情。我不清楚贾某峰卖给我的东西是从哪里弄来的,我不知道贾某峰做买卖民俗物品生意多长时间,我就收了他两次东西,后来就没有跟他打过交道了。我不知道贾某峰的生意如何,我也不知道他向别人借钱的事情,我跟他打交道不深,对他不了解。
证明2013年左右贾某峰分两次出售过一些老民俗物品(价值1600至2000元)卖给万某宏,万某宏不知道其经营情况。
(7)李照虎于2024年2月26日证言
我是2012年前后认识的贾某峰,我不认识陈某年,也没有听说过这个人,也没有找陈某年借过钱。2013年时候,贾某峰说他认识段某明,不好意思找他借钱,让我以我的名义去找段某明借钱。贾某峰领着我找到段某明,他随口编了理由,我记得是借了1万元,具体数额时间长了记不清。借钱理由是贾某峰随口编的。我记起来了当时借了2万,钱借来后我说我先拿去使,我用这2万元进了一批苹果卖了,之后把这2万还给贾某峰了,我给段某明也说过这事。借条是我和贾某峰当时写的,印象中利息是3分。我不知道贾某峰借钱干啥,也不知道贾某峰后来有没有还钱给段某明。当时还款期限还没有到,贾某峰也说要使钱,所以我还给贾某峰了。
(8)刘爱英于2023年12月6日证言
贾某峰向我丈夫祝某青借过2、3万元。这应该是2014年的事情,当时贾某峰和李照虎来缠着向祝某青借钱,我不知道贾某峰借钱干啥用,一分利息和本金都没有还。
刘某献于2016年9月21日证言
我认识贾某峰,但是跟他不是很熟,跟他也没有什么交往。2013年的时候,贾某峰确实到我的办公室找过我,说他有个朋友叫任某群在淅川县二高附件盖了一栋六层的商品楼房,因为任某群未经淅川县规划局审批违规建设了一万多平米的房子,所以任某群的盖的商品房不能够办理《房权证》,贾某峰说:“你帮帮忙,把他这个《房权证》给办了,我给你拿个三五万块钱。”我听了贾某峰介绍了任某群的这个情况后,就直接回绝了贾某峰,告诉他说“你说的这个情况属于严重违规建房,我是不可能同意给你办这个《房权证》的”。后来贾某峰又到我办公室来找我了两三次,跟我说让我给任某群办《房权证》,在我一再回绝之后,贾某峰后来就再也没有找过我。贾某峰当时来找我的时候跟我说过我把任某群的《房权证》给办了,他到时候给我拿个三五万元钱,但是任某群盖的商品房属于严重违规建筑,我当时就一口回绝了,贾某峰也没有给我送钱,我也没有收到他的钱。
我知道有任某群这么个人,跟他不太熟。今年8月份的时候,任某群在淅川县看守所见到我,我们在闲聊的时候任某群就问我:“贾某峰说他给你送有钱?”我说:“我没有收贾某峰一分钱。”任某群说:“那贾某峰他是在骗我,贾某峰说他把我给他的4万元钱送给你了,让你给我办《房权证》,原来他根本就没有把钱送给你,我要告他,让他进来”。我记得有一次贾某峰到我办公室说任某群办《房权证》的时候,给我拿了两条硬中华烟,价值大约800元钱,其他我也没有收到贾某峰什么好处。贾某峰找我给任某群办《房权证》的事没有其他人知道。
胡某周于2016年10月9日证言
我认识贾某峰和任某群,他们当初还是经过我介绍认识的。2013年3月份的一天,我和贾某峰、任某群三人在淅川县一小路口富而佳茶社喝茶聊天的时候,任某群说他在淅川县二高附近盖了一栋六层房子没有办理房权证,贾某峰说他认识房管局局长刘某献,关系不错,熟的很,这个事也好办,可以帮忙疏通关系,要任某群先拿个4万元钱他给刘某献局长送去。之后任某群应该是给了贾某峰4万元钱让贾某峰去送给房管局局长刘某献,因为事后过了一段时间任某群跟我在一起吃饭的时候跟我说,贾某峰这个人不行,我把4万元钱给他让他给我办《房权证》都恁长时间了,到现在《房权证》也没见,钱也没见。任某群给贾某峰4万元钱的时候我有没有在场,时间长了我记不清了。
彭某霞于2015年9月24日证言(附购房协议、房权证)
我现在住的房子是从贾某峰手里买的,2011年5月25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买房子时候办了房权证,我丈夫赵小勤是共有人,房权证是2011年7月29日办好的。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峰谎称做生意、朋友急用钱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主动交出钱财,用于被告人贾某峰支付个人赌债和高息欠款。被告人贾某峰虽向被害人出具的是借条,但双方之间并非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人贾某峰借款时已债务缠身,本人名下房产已于2011年出售,且无固定职业或收入,其无偿还上述欠款能力和意愿,且在被害人索要借款时予以藏匿,故通过其行为,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又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贾某峰及辩护人提出“借款时扣除有砍头息,已向被害人支付有利息,该部分金额应予以扣除”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一致,依法予以扣减。被告人贾某峰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公民个人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结合本案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及被告人认罪态度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贾某峰的刑期自2023年12月4日起至2030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贾某峰退赔被害人段某明人民币86000元。
三、责令被告人贾某峰退赔被害人陈某年人民币42800元。
四、责令被告人贾某峰退赔被害人周某甫人民币142500元。
五、责令被告人贾某峰退赔被害人祝某青人民币1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张玉峰
审 判 员 黄俊慧
审 判 员 黄朝晖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汤 阳
书 记 员 李俊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