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浙0421刑初35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文成,男,1983年10月12日生,汉族,文盲,务工人员,户籍地云南省腾冲市。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元;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202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22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4年5月28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24)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吴柳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3月21日晚,被告人黄文成以追求性刺激为目的,至被害人吴某位于嘉善县罗星街道苏家浜1058号4楼西南间的租房,采用翻窗的方式非法进入该房屋内,后在室内床上留下精液。
2024年4月24日,被告人黄文成以追求性刺激为目的,至被害人谢某位于嘉善县罗星街道苏家浜1040号202室的租房,采用翻窗的方式非法进入该房屋内,后在室内床上留下精液。
另查明,被告人黄文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文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其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黄文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文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黄文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文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文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5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赵再平
二○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祺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