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翁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7)陕0502民初6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某,被上诉人翁某甲之法定代理人翁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某上诉请求:上诉人无能力承担每月300元的抚养费,请求维持原离婚协议约定的数额。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有误。被上诉人翁某甲起诉非其真实意思;上诉人与翁某乙离婚后,翁某甲实际由上诉人抚养,直至2013年翁某乙私自将翁某甲送至四川由第三人代管,非法剥夺了上诉人的探视权。2、一审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显失公平公正。翁某甲现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免除学杂费,其所处四川省南江县生活水平并不高;翁某乙系华州区地税局干部,有稳定收入,完全有能力支付孩子抚养费;上诉人在渭南闲居养病,无收入,无能力支付抚养费,被上诉人诉请增加的抚养费应该由完全有给付能力的父亲翁某乙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