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判 决 书
(2023)鲁1724行初33号
原告巨野恒丰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南环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763329341。
法定代表人李成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希英,山东君诚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县林业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巨野县青年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724MB23132381。
法定代表人王为贺,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晓峰,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淑丽,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巨野恒丰果蔬有限公司诉被告巨野县林业综合服务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7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8月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野恒丰果蔬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成秀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希英、被告巨野县林业综合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王为贺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晓峰、姚淑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巨野县核桃纹大枣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由我公司承建。2014年12月,被告即原巨野县林业局组织人员验收,认定该项目各项性能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建设标准,该项目建设按计划已全部完成,验收合格。根据主管部门安排,我公司申请先行拨付项目资金180万元的30%(即54万元),原县林业局签署同意拨付意见及盖章,2016年2月24日县财政局将该54万元汇至原告银行账户。2023年3月16日,原告去被告处申请剩余财政资金126万元,递交“林业综合开发项目报账申请单”请求被告加盖公章,但至今未予办理。因被告不在申请单审核意见栏内签署同意拨付意见及加盖公章,导致原告无法到县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被告作为主管部门不予以审批的行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对原告建设的核桃纹大枣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履行财政资金的审批职责,即在“林业综合开发项目报账申请单”上签署同意拨付审核意见及加盖公章。2、由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并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编号LJG-SL-2012-024的项目实施方案及该方案后附的山东省财政厅农业处发布的鲁林计函(2012)6号《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编报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的通知》、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指标分配表、2012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项目分县任务和投资计划表。
2、2012年7月10日菏泽市财政局文件:菏财农指(2012)47号、2013年1月12日菏泽市财政局文件:菏财农发指(2013)5号、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示范项目资金预算指标分配表。
3、2014年12月19日巨野县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巨野县核桃纹大枣示范项目工程验收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产移交使用表。
4、菏泽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的菏林函字(2016)9号、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资金管理处发布的鲁林计函(2016)31号、巨野县核桃纹大枣示范基地项目竣工验收单。
5、菏时代会专审字(2017)005号巨野县核桃纹大枣示范基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
6、2016年林业综合开发项目预付款申请单、综合开发项目专账、记账凭证。
7、2023年3月16日资金申请报告、林业综合开发项目报账申请单。
8、2016年春天栽植枣树的现场图片6张。
被告辩称,2016年原告第一次申请时,原告所谓的基地还存在,且种植有核桃纹大枣,故原告先行申请拨付项目资金180万元的30%(即54万元),被告签署同意拨付意见及盖章,2016年2月24日县财政局将该54万元汇至原告银行账户。原告2023年3月16日向被告申请剩余财政资金126万元,请求被告签署意见及加盖公章,因原告第一次申请后的第二年,原告所谓的基地就不存在了,被告才没有在原告的申请单上签署同意拨付意见和盖章。综上,原告所称的基地早已不存在,原告申请被告签署意见并盖章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故被告不在原告的申请单上签署同意拨付意见及盖章是正确的,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补充意见:被告已于2019年改制为事业单位,没有行政职能,无权签署意见及盖章。并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被告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巨编(2021)128号文巨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巨野县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
证据1、2证明: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3、《巨野县人民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复印件一份。证明:根据该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合规后,再申请剩余资金。
4、照片八张。证明:原告所谓的核桃纹大枣示范基地已种植庄稼,没有枣树,该基地已不复存在。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意见(鲁政发[2017]30号)及附件。证明:该意见明确,在推动部门内部整合的基础上,着力加大部门间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将中央、省和市安排到县的涉农资金,以及县级支付突破现有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在规划范围内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6、2018年7月28日,巨野县林业局关于2012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剩余资金统筹使用的申请及县政府县长的批示。证明:县政府对林业局的申请作出批示,同意统筹。
法院调取材料:
1、2023年11月1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两张。
2、2023年11月1日调查笔录一份。
经庭审质证,原告巨野恒丰果蔬有限公司对被告巨野县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2该两份证据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不予认可。并且,被告答辩是因为基地不存在才没有签署意见盖章,因此被告认可具有原告诉称的职能。证据3有异议,该文件实行日期是2016年5月9日,而案涉项目是在14年建设,后16年2月24日财政拨付第一笔专项资金,因此该文件也没有规定对之前实施的项目具有法律溯及力,也没有规定对之前的项目参照使用,因此该文件对案涉工程不具有约束力,因此该项目无需审计,并且原告提供的证据5决算报告也印证案涉项目无需审计。证据4有异议,该照片不显示是案涉项目的原址,与实施项目没有关联性。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该文件举证目的有异议,该文件第三页明确规定有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是定向使用,不能统筹,而本案项目工程属于专项资金,被告称案涉专项资金被统筹不符合该文件要求,并且该文件第5页规定要下达涉农任务清单,但是被告未提交该任务清单,不能证明原告项目专项资金在统筹之内,该文件第11页备注2明确指出,中央审批到具体项目的资金为约束性任务。证据6有异议,是复印件,但是该证据内容证实原告施工交接后的项目归属于村民,项目不存在是项目交接后的其他原因造成,与原告无关,并且该申请称上级主管部门终止该项目实施,不是事实,被告也没有提交该项目终止实施的批复,不能证明该项目被终止。并且,该项目被告已经予以验收,不存在终止项目实施的事实基础,因此结合证据3省政府文件进行该专项资金统筹没有依据。并且,被告答辩称该涉案项目专项资金仍在财政局账户,可见该专项资金事实上也没有被统筹,被告提交上述证据也印证被告具有诉称的职权。
被告巨野县林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原告巨野恒丰果蔬有限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项目实施方案中的第37页4效益分析中有异议,原告预测项目建成稳产后可年产核桃纹大枣30万公斤,年新增总产值600万元,年新增利税500万元,纯利润450万元,经济效益可观,但实际上项目建成之后枣树成活率低,根本达不到示范目的,现基地和枣树都早已不存在,所以该实施方案不具备可行性,因此被告才申请进行统筹使用项目剩余资金。对所附的鲁林计函[2012]6号文真实性无异议,只是一个政策性规定。证据2、4-7没有异议。证据3验收单无异议,对证据3中的资产移交使用表有异议,被告不知情。证据7无异议,但是被告没有权限进行签署意见及加盖公章,即使有也不能加盖,因为原告的基地和枣树早已不存在。证据8有异议,不显示时间也不显示地点,无法证明与本案有关联。
原告巨野恒丰果蔬有限公司对法院调取材料的质证意见为:对以上材料无异议。能够证明在大刘村已经种植枣树并移交给大刘村村民管理。当时在田庄镇栾官屯种植了一千亩枣树,原巨野县林业局也进行了验收,但该枣树在原告起诉时已不存在。
被告巨野县林业综合服务中心对法院调取材料的质证意见为:对勘验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两张无异议。对刘来恩的笔录,是谁种植的枣树不清楚,但是在大刘村种植一千亩枣树及现在枣树已经不在是事实。原告在田庄镇栾官屯没有种植一千亩枣树,更没有移交。
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证据3中的工程验收单无异议及4-7无异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3中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产移交使用表、证据8与被告提交证据3-6相互印证后,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确认为有效证据。
经审理查明,巨野县核桃纹大枣示范基地属山东省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2012年4月,山东省林业监测规划院编制巨野县核桃纹大枣示范基地实施方案,项目编号:LJG-SJ-2012-024。实施方案内容为:“1.1.1项目名称:巨野县核桃纹大枣示范基地项目。1.1.2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区位于巨野县××镇××村。1.1.3项目法人名称:巨野恒丰果蔬有限公司。1.1.4项目法人代表:李成秀。1.1.5项目主管单位:巨野县林业局。1.1.6项目性质:新建。1.1.7项目建设目标:将项目区建设成高标准、规范化名优经济林核桃纹大枣示范基地,项目完成后,新增经济林地面积1000亩,稳产后年产核桃纹大枣30万kg,可实现年销售收入600万元,年新增利税500万元、纯利润450万元;……1.1.8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规模1000亩,项目建设内容为建设优质核桃纹大枣生产示范基地及必要设施、设备和配套建设。1.1.9项目建设期限:项目建设期限一年,即2012年。……1.1.11项目投资概算与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360万元,其中:申请中央财政资金120万元,占总投资的33.3%,地方配套资金60万元,占总投资16.7%;建设单位自筹资金180万元,占总投资的50%。在地方配套资金中,省级财政54万元,占地方配套资金的90%;市级财政6万元,占地方配套资金的10%。1.1.12项目建设效益:该项目建成达产后,正常年份平均年产优质核桃纹大枣30万kg,可实现年销售收入600万元,不仅有良好的经济效益,而且具有较显著的生态和社会效益。”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任务和投资计划明细表对巨野县核桃纹大枣示范基地的主要建设内容、投资额的比例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为:“一、……种植工程:单位亩、任务量1000,投资额合计262.3万元:中央财政120万元、地方财政34.8万元、自筹资金(含折资)107.5万元。1、苗木:单位株,任务量55000,投资额合计88万元:中央财政88万元。……3、整地(含土壤改良)单位亩,任务量1000,投资额合计90万元:中央财政32万元、地方财政32.8万元、自筹资金(含折资)25.2万元。……5、植苗(栽植):单位株、任务量48000,投资额合计30万元:地方财政2万元、自筹资金(含折资)28万元。6、管护:单位工日、任务量36500,投资额合计18万元:自筹资金(含折资)18万元。7、其他小计:投资额合计36.3万元:自筹资金(含折资)36.3万元。二、生产、基础设施:投资额合计72.5万元:自筹资金(含折资)72.5万元。……4、其他土建工程(含护林房)单位平方米,任务量200,投资额合计40万元:自筹资金(含折资)40万元。5、加工设备:单位台(套),任务量2,投资额合计32万元:自筹资金(含折资)32万元。……16、项目标识牌:单位座、处,任务量1,投资额合计0.5万元:自筹资金(含折资)0.5万元。三、其他费用:投资额合计25.2万元、地方财政25.2万元。1、科技推广费(含技术培训):投资额合计10.8万元、地方财政10.8万元。……3、招投标费:投资额合计1.8万元、地方财政1.8万元。4、监理费:投资额合计3.6万元、地方财政3.6万元。5、项目可研报告、建议书、实施方案编制费:投资额合计5.4万元、地方财政5.4万元。6、竣工验收费(含效益监测):投资额合计3.6万元、地方财政3.6万元。”2012年7月菏泽市财政局下发菏财农指[2012]47号通知,将山东省分配的名优经济林示范项目资金转入巨野县财政局。2013年1月菏泽市财政局下发菏财农指[2013]5号通知,将名优经济林示范项目配套资金6万元转入巨野县财政局。2014年,原告巨野恒丰果蔬有限公司在巨野县××镇××村种植了1000亩核桃纹大枣。2014年12月19日,原巨野县林业局对巨野县核桃纹大枣示范项目初验合格,验收人员唐存杰、赵法新、欧广良、姚凤华、曹洪建在验收人员名单签字处进行了签名,原巨野县林业局在组织验收单位盖章处书写了蔡备战名字及加盖了单位公章,原告巨野恒丰果蔬有限公司在项目使用单位盖章处加盖了单位公章。2014年12月20日,原告巨野恒丰果蔬有限公司在监交部门原巨野县林业局的见证下,将该项目移交巨野县××镇××村民委员会。同时,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产移交使用表上,原巨野县林业局蔡备战在监交单位栏中负责人处签字,赵法新在监交人处签字,原告巨野恒丰果蔬有限公司在项目建设单位栏中加盖了单位公章,巨野县××镇××村委会在财产使用单位栏中加盖了村委会公章,负责人处刘来恩进行了签字。1000亩核桃纹大枣移交至巨野县××镇××村委会后,因成活率低,巨野县林业局和巨野县财政局报请上级单位将该示范基地项目转移至田庄镇栾官屯村重新建设。2016年3月24日山东省林业厅规划财务处、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资金管理处作出了《关于对巨野县核桃纹大枣示范基地项目建设地点变更申请的批复》,编号:鲁林计函(2016)31号,主要内容为:“菏泽市林业局、菏泽市财政局:……一、同意巨野县核桃纹大枣示范基地项目建设地点由巨野县××镇××村调整到巨野县××镇××村。二、调整后建设内容及投资保持不变……”。2016年3月28日,菏泽市林业局、菏泽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作出了关于转发《关于对巨野县核桃纹大枣示范基地项目建设地点变更申请的批复》的通知,编号:菏林函字(2016)9号,主要内容为:“巨野县林业局、财政局:……请根据此批复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2016年春天,原告巨野恒丰果蔬有限公司在巨野县××镇××村重新栽植枣树800亩。2016年12月29日,巨野县林业局、巨野恒丰果蔬有限公司、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山东静初实业有限公司、天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对原告巨野恒丰果蔬有限公司在巨野县××镇××村建设的巨野县核桃纹大枣示范基地项目进行验收,并制作了巨野县核桃纹大枣示范基地项目竣工验收单,验收项目为:苗木:单位株,合同数55000,验收数55000。整地(含土壤改良):单位亩,合同数1000,验收数1000。植苗(栽植、浇水):单位株,合同数48000,验收数48000。大枣烘干室:单位m2,合同数780,验收数780.大枣烘干设备:5HGS-100,单位套,合同数1,验收数1。验收意见为合格。验收人员栏签名处书写了李永革、田立刚、李成秀、于根起、李海涛、吴建虎、郭士波、孙雨、王星、张玉峰的名字,施工单位盖章栏负责人处书写李永军的名字并加盖了山东静初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章,法人单位盖章栏负责人处书写李成秀的名字并加盖了巨野恒丰果蔬有限公司的公章,监理单位盖章栏负责人处书写了李海涛的名字并加盖了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的公章,监督机构盖章栏负责人处加盖了史作鑫的私章并加盖了天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印章,县林业局盖章栏负责人处加盖了蔡备战的私章并加盖了巨野县林业局的公章。2017年3月17日,原巨野县林业局委托菏泽时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巨野县核桃纹大枣示范基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核,菏泽时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编号为菏时代会专字(2017)005号,巨野恒丰果蔬有限公司巨野县核桃纹大枣示范基地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报告,主要内容为:“……三、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该项目财政拨款18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拨款120万元,地方财政拨款60万元,上述拨款尚未到位。四、审核结论:我们认为,除了本报告第三部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外,巨野恒丰果蔬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国家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了“巨野县核桃纹大枣示范基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反映了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情况。”2023年3月16日,原告巨野恒丰果蔬有限公司向被告巨野县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拨付该项目财政资金180万元中剩余的126万元,巨野县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未予办理。因此,原告巨野恒丰果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对原告建设核桃纹大枣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履行财政资金的审批职责,即在“林业综合开发项目报账申请单”上签署同意拨付审核意见及加盖公章;2、由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另查明,2016年,原告巨野恒丰果蔬有限公司向原巨野县林业局,提交了林业综合开发项目预付款申请单,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巨野县核桃纹大枣示范基地。建设内容新增核桃纹大枣1000亩,新建烘干室一座。建设地点:巨野县××镇××村,巨野恒丰果蔬有限公司院内。……本次报账申请金额伍拾肆万元。”项目法人单位意见栏中:承办人处书写了孙彦荣的名字、负责人处书写了李成秀的名字,并加盖了原告巨野恒丰果蔬有限公司的公章。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中书写同意按进度拨付蔡备战,并加盖了原巨野县林业局的公章。申请巨野县核桃纹大枣示范基地项目预付款54万元,项目主管部门巨野县林业局在申请书“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处书写“同意按进度拨付”及蔡备战姓名,并加盖单位印章。2016年2月25日,巨野县财政局(巨野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转入巨野恒丰果蔬有限公司91703000020100139546的账户内54万元。2017年10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意见》,就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作出指导部署。2018年7月28日,巨野县林业局因大刘村枣树只保留200余亩、栾官屯村800亩枣林未保存成林,向巨野县人民政府申请将2012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剩余资金统筹用于巨野县省级森林城市创建工作,巨野县人民政府作出同意批复。
目前,巨野县××镇××村、巨野县××镇××村所种植的1000亩核桃纹大枣树已不存在,土地均已种植其他农作物。
再查明,2021年5月31日,中共巨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的巨编(2021)128号《关于印发<巨野县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巨野县林业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林业综合服务中心)为县政府直属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挂巨野县国有独山林场牌子。”
本院认为,《巨野县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巨野县林业综合服务中心的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全县林业发展、建设保护、服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巨野县林业局的相关职能已转移至巨野县林业综合服务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便更难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巨野县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是本案适格被告。
原告巨野恒丰果蔬有限公司实施巨野县核桃纹大枣示范基地实施方案时,生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即:2009年6月12日实施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2012年10月16日失效)、2012年10月16日实施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3月15日失效)均规定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项目包括了名优经济林花卉的种苗、示范基地建设及产品产后处理等方面的建设内容,同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和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原告巨野恒丰果蔬有限公司在完成巨野县核桃纹大枣示范基地实施方案后,其要做到该实施方案的1.1.7项目建设目标,同时还要达到1.1.12项目建设效益。庭审中及实地勘察后原、被告双方对巨野县××镇××村、巨野县××镇××村种植的枣树均未成活,予以认可。原告巨野恒丰果蔬有限公司的枣树种植,并未达到巨野县核桃纹大枣示范基地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该实施方案未履行完毕。
2009年6月12日实施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2012年10月16日失效)第三十八条规定:“在项目实施3年期满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财政(农发)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且及时向国家林业局农发办及相关业务司局、直属单位提交验收总结报告并且对项目作出评价。”2012年10月16日实施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3月15日失效)第三十八条规定:“在项目实施3年期满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发机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国家林业局。”第三十三条规定:“林业生态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办理产权登记,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2014年12月19日,原巨野县林业局对原告巨野恒丰果蔬有限公司在巨野县××镇××村种植完毕后的1000亩大枣初验合格,并进行了资产移交。因种植后枣树成活200亩,原告于2016年春天,又在项目建设地点变更后的巨野县××镇××村又进行了800亩大枣种植。原巨野县林业局同其他四单位对巨野县核桃纹大枣示范基地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但该竣工验收及2014年进行的资产移交均不符合上述规定,且原告巨野恒丰果蔬有限公司二次种植的核桃纹大枣均未成活成林,也未达到巨野县核桃纹大枣示范基地实施方案的要求。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原告巨野恒丰果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巨野恒丰果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巨野恒丰果蔬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申永焕
审 判 员 王有泉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赵孔训
书 记 员 薛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