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3/12/19 0:00:00

蒋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蒋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1122刑更15

 

罪犯蒋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123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42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撤销前罪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78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116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58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2234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因犯盗窃罪于20181122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22620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122日被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191125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10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2023117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

本院于20231129日作出了(2023)1122刑初38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蒋花蕾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现判决已生效。

经查,罪犯蒋花蕾于20231129日经缙云县人民医院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诊断结论为蒋花蕾宫内XXX(2+)、活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故不宜收监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蒋花蕾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