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12/14 0:00:00

许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许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1002刑初473

 

公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1031日被四川省米易县公安局攀莲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111日被临时寄押于米易县看守所,同年114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31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鹏博,北京市中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23)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1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辩护人周鹏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10月初,被告人许某某的朋友肖某某说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跑分”可以赚钱,被告人许某某便提供其名下银行卡2张给对方,并配合人脸识别和取现,转移电信诈骗资金1132154元,非法获利1400余元,经查,核实电信诈骗案件13起。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是从犯,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20000元,认罪悔罪,是初犯,并系在校学生,建议判处缓刑。

审理查明,202210月份,被告人许某某遇见朋友肖某某,肖某某告知其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可以赚钱,提供一张银行卡可获利1000元。被告人许某某为获取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6217某某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4某某某某四川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共计两张提供给肖某某指定的人使用,并提供银行卡密码,同时配合刷脸验证,还通过ATM机帮助取现5000元。经查,被告人许某某的上述两张银行卡转移的非法资金经核实涉及电信诈骗案件13起共计1132154元。被告人许某某非法获利1400余元。

已查实的事实如下:

1.2022108日,庆阳市王某某被他人冒充客服诈骗450000元,其中40000元流入被告人许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

2.2022108日,四川省成都市闵某某被他人冒充蚂蚁金服工作人员诈骗89900元,全部流入被告人许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

3.2022108日,广东省惠州市谭某某被他人冒充京东客服诈骗883702元,其中304000元流入被告人许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

4.2022108日,广东省深圳市吴某某被他人冒充支付宝客服诈骗185010元,其中22500元流入被告人许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

5.2022108日,浙江省杭州市朱某某被他人冒充京东客服诈骗37000元,全部流入许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

6.2022108日,贵州省贵阳市李某被他人冒充淘宝客服诈骗50000元,其中45678元流入被告人许某某四川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

7.2022108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郭某被他人冒充抖音客服诈骗288076元,全部流入被告人许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

8.2022108日,河南省郑州市郭某某被他人冒充京东客服诈骗840000元,其中40000元流入被告人许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

9.2022108日,浙江省宁波市肖某某被他人冒充京东客服诈骗90000元,其中50000元流入被告人许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

10.2022108日,福建省连城县某某被他人冒充京东客服诈骗181900元,其中53000元流入被告人许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

11.2022108日,海南省屯昌县谭某某被他人冒充京东客服诈骗210000元,其中107000元流入被告人许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

12.2022108日,云南省保山市桑某某被他人冒充招商金融客服诈骗25000元,全部流入被告人许某某四川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

13.2022108日,天津市苏某被他人冒充招商金融客服诈骗55000元,其中30000元流入被告人许某某尾号9057四川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

20221031日,四川省米易县公安局攀莲派出所民警在攀枝花口头传唤被告人许某某到攀莲派出所接受讯问。

案发后,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扣押被告人许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已发还王某某。

审理中,被告人许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400元。

上述认定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王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受案查处。

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许某某尿检结果呈阴性。

3.户籍证明、学籍证明,证实许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及学籍信息。

4.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证实许某某被传唤到案,后被临时寄押。

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许某某人民币并发还给王某某。

6.监视居住决定书、传唤证,证实肖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被四川省仪陇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

7.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许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四川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的流水。

8.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相关公安机关对闵某某、谭某某、吴某某等人资金被诈骗案立案。

9.被害人的陈述:

(1)王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被他人冒充京东金融客服以取消京东白条服务为由诈骗450000元,其中4万元转给许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

(2)闵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被他人冒充蚂蚁金服客服人员诈骗89900元,全部转给许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

(3)谭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被他人冒充京东客服诈骗883702元,其中304000元转给许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

(4)吴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被他人诈骗185010元,其先后两次给许某某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22500元;

(5)朱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被他人冒充京东客服诈骗37000元,全部转给许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

(6)李某的陈述,证实其被他人冒充客服退款诈骗50000元,其中45678元转给许某某四川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

(7)郭某的陈述,证实其被他人冒充抖音客服诈骗288076元,全部转给许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

(8)郭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被他人冒充京东客服诈骗840000元,其中40000元转给许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

(9)桑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被他人冒充招商金融客服诈骗25000元,全部转给许某某四川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

(10)肖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被他人冒充京东客服诈骗90000元,其中50000元转给许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

(11)苏某的陈述,证实其被他人冒充招商金融客服诈骗55000元,其中30000元转给许某某四川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

(12)刘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被他人冒充京东客服诈骗181900元,其中53000元转给许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

(13)谭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被他人冒充京东客服诈骗210000元,其中107000元转给许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

10.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退缴违法所得,均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坦白、退赔、认罪悔罪,并系在校学生,建议判处缓刑的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其余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退缴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上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许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4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郭亚亚

人民陪审员脱建峰

人民陪审员李彩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