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6/7 0:00:00

崔崇胜、崔崇双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2023)鲁0830民初1600号

原告:崔崇胜,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肇鑫,汶上郭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崇双,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连荣,女,系被告崔崇双之妻。

被告:汶上县郭楼镇关庄村第三生产小组,住所地汶上县郭楼镇关庄村。

负责人:崔崇国,职务:组长。

原告崔崇胜与被告崔崇双、汶上县郭楼镇关庄村第三生产小组(以下简称关庄村第三生产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崇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肇鑫、被告崔崇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连荣、汶上县郭楼镇关庄村第三生产小组的负责人崔崇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崇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崔崇胜与被告关庄村第三生产组签订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为有效合同;2.请求判令崔崇双停止侵权;3.请求诉讼费由被告关庄村第三生产组、崔崇双承担。诉讼过程中,崔崇胜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关庄村第三生产组返还2022年8月1日交纳的2022年至2023年的土地承包费9600元(1200元/年×8亩),放弃要求关庄村第三生产组支付利息的请求。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1日,经汶上县郭楼镇关庄村第三生产小组组员同意,崔崇胜与关庄村第三生产组签订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关庄村第三生产组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将该组157.276亩耕地承包给崔崇胜,租赁期间3年,每亩1200元,崔崇胜按约定支付了租金。2022年秋收后,崔崇双自称与关庄村第三生产组有争议,强行侵占了崔崇胜8余亩耕地。崔崇胜多次找关庄村第三生产组、崔崇双协商未果。为维护崔崇胜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崔崇双辩称,2021年前,我把8亩土地出租给崔崇胜,当时崔崇胜把土地租金直接交给我。后来崔崇国当选为关庄村第三生产组组长,崔崇国说要大动地,把组里的地都转包出去,植树节的时候再动小地。后来植树节的时候组里没有动小地,我就与组里产生矛盾了。我要求崔崇胜将租赁费直接给我,但崔崇胜把租赁费给了小组,组里让我去拿租赁费,因组里没有分给我小地,我不去领取租赁费。2020年9月份,收完玉米该种植小麦的时候,我将土地收回,不再让崔崇胜种植,崔崇胜就种了一季,我收回土地后,已经种植上了小麦。

关庄村第三生产组辩称,2021年第三生产组的代表商议决定大动地,组里每家每户都按手印确认地都归组里,由组里统一向外转包,大地和小地一起向外转包。崔崇胜承租了三组的土地,其中包括崔崇双家的约8亩土地。崔崇胜按照合同约定每亩每年1200元向小组交纳了土地租金,2021年8月1日交纳了2021年至2022年的土地租金,2022年8月1日交纳了2022年至2023年的土地租金。小组收到崔崇胜交纳的土地租金后按照每户人口进行分配。当时崔崇双家说要小地,我们组对小地没有统一分配,但我们组流转小地后,也按人口数分给崔崇双家小地的租赁费,2022年度崔崇双家应分得小地租赁费197.12元,他家没有领取。崔崇双家只有约8亩大地,没有小地。2021年度大地的租赁费崔崇双家领取了,没有领取小地的租赁费用。2022年度大地、小地的租赁费,崔崇双都没有领取。崔崇胜承租了第三生产组的土地,崔崇胜是否种植土地与第三生产组无关,第三生产组不同意退还崔崇胜主张的8亩土地租赁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崔崇胜与崔崇双均为汶上县郭楼镇关庄村第三生产组村民,崔崇国为汶上县郭楼镇关庄村第三生产组组长。2021年8月1日,崔崇国作为甲方(原承包方)与崔崇胜作为乙方(受让方)签订《汶上县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郭楼镇关庄村三组)一份,将关庄村第三生产组的土地进行统一流转。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将坐落在南北场地、*后、大斜尖家门于林家庭承包地157.276亩(东至生产路,西至四组,南至河沟,北至公路)。以承包方式,从2021年8月1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流转给乙方用于种小麦、玉米。第二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享有该土地的自主生产经营使用权及产品处置收益权;……第三条(一)乙方向甲方每亩(按当年价)支付1200元的价款。(二)支付方式为乙方交给生产队。……第四条……(二)合同一经签订,所有条款双方应严格诚信履行,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金10%,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崔崇国在甲方处签字并捺印,崔崇胜在乙方处签字并捺印。崔崇胜于合同签订之日即2021年8月1日按每亩每年1200元交纳了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的土地租金,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的土地租金也于2022年8月1日交纳完毕,上述土地租金崔崇胜均交至关庄村第三生产组处。

庭审中,崔崇胜、崔崇双、关庄村第三生产组均认可《汶上县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中约定的157.276亩土地包括崔崇双家的8亩土地,同时崔崇双自认在2022年9月份收完玉米该种植小麦的时候,崔崇双将案涉8亩土地收回自种。

本院认为,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受法律保护。关庄村第三生产组有权在征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后将其土地经营权统一进行流转,崔崇国作为关庄村第三生产组组长,其代表关庄村第三生产组与崔崇胜签订的《汶上县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关庄村第三生产组作为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将157.276亩土地交付给崔崇胜,崔崇胜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关庄村第三生产组交纳土地租金,并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使用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庭审中,崔崇胜、关庄村第三生产组自认,崔崇胜已于2022年8月1日足额向关庄村第三生产组交纳了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157.276亩的土地租金,157.276亩土地中包含崔崇双家的8亩土地,崔崇双已于2022年9月份将其案涉8亩土地收回自种。关庄村第三生产组并未完全履行交付157.276亩土地的义务,致使崔崇胜对崔崇双的案涉8亩土地失去了自主生产经营使用权,关庄村第三生产组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众所周知的事实,本地土地一年种植两季,秋分前后收割玉米,秋种夏收小麦,崔崇双自2022年9月就收回土地自种,本院酌情认定关庄村第三生产组未将其租赁的157.276亩中的案涉8亩土地交付的时间为2022年9月1日,崔崇胜在一年土地租赁期内的下余11个月内,案涉8亩土地没有实现种植和收益的目的,故崔崇胜有权要求关庄村第三生产组返还案涉8亩土地自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的土地租金8800元(1200元/亩÷12月×11月×8亩),对崔崇胜主张的土地租金超出8800元的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崔崇胜放弃要求关庄村第三生产组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崔崇胜的该项诉求系对其民事权利的放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崔崇胜与被告汶上县郭楼镇关庄村第三生产小组签订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为有效合同;

二、被告汶上县郭楼镇关庄村第三生产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崔崇胜土地租金8800元;

三、驳回原告崔崇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崔崇胜负担25元,被告汶上县郭楼镇关庄村第三生产小组负担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员 满冬利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静静

员 张妤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