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申请人王苏女对邓松志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故王苏女申请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