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5 0:00:00

邹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邹波,男,汉族,1975年6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虎,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邹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邹波称,2001年7月24日申请人与窦福建签订私房买卖协约,约定由窦福建将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房屋出售给申请人。协约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了购房款230000元,窦福建按约交付了房屋、房屋钥匙、产权证及土地证。但窦福建一直未协助申请人办理过户手续。后窦福建因病去世,户口于2012年6月18日注销。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房屋为无主财产;判决成都市成华区的房屋归申请人所有。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其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蓉房权证成房监证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成华国用XX字第XX号,登记权利人均为窦福建,该房建筑面积为78.22平方米,用地面积为21.67平方米。2001年7月24日申请人邹波于与窦福建签订私房买卖协议,约定将窦福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房屋出售给申请人邹波,总价款为234660元。同时协议第四条约定由邹波一次性支付购房款230000元,其中已扣除窦福建应该承担的过户费4660元。2001年7月24日当日窦福建向邹波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邹波购房全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正”,并将房屋产权证及钥匙交给邹波。2003年1月13日窦福建因病死亡,其无继承人。申请人为此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认领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上诉财产无人认领。

以上事实,有邹波、窦福建身份信息、私房买卖协约、购房发票、收条、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庭审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原为窦福建所有的事实清楚,可以认定。窦福建生前已将房屋出卖给邹波,邹波已支付全额购房款,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法律上,申请人未取得涉案房屋的物权,涉案房屋的权利归属仍处于不确定状态,根据申请人邹波的申请,本院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应依法认定涉案房屋为无主财产。鉴于窦福建生前已将涉案房屋出卖给邹波,且邹波已支付全额房款,故申请人邹波申请认定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窦福建遗留的登记在窦福建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房屋(权XX)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邹波所有。

案件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邹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东

二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路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