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4/11 0:00:00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201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辽宁省葫芦岛市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1982年4月2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盖州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8)辽0804民初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某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有异议。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王某某离婚后一直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由于王某某将被上诉人王某(曾用名陈某)改为王姓才令上诉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上诉人要求王某某将王某改为陈姓要求合理。上诉人没有固定工作,收入不稳定,按照每月一千元支付抚养费对上诉人来说困难,应根据上诉人的收入条件进行调整。上诉人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但上诉人一直没有办法实现探望的权利。就本案就可以看出王某的地址不详细,王某某的地址也是模糊的,虽然王某某表示愿意配合探望,但判决中并没有明确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次数,导致上诉人的探望权利落空。要求做亲子鉴定,如果孩子是我的,我按照标准支付抚养费,但我现在没有收入。

一审被告辩称

被上诉人王某辩称:孩子改名是上诉人同意改的,上诉人签字了孩子才能改名,抚养费也是上诉人同意的1000元,关于上诉人收入的问题,上诉人有三个集装箱两套房和一辆私家车。关于上诉人陈述孩子不改名不拿抚养费不合法,抚养费从2017年7月到现在一直没支付。上诉人探视孩子的问题,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没有拒绝过,上诉人基本是半年看一次孩子。

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17年7月至今拖欠抚养费每月一千元;并一次性支付剩余11年的抚养费共计132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系被告婚生儿子。2015年8月3日,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因原告母亲于2017年6月将原告改姓王,被告从2017年7月至今未再给付原告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教育抚养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被告拖欠原告抚养费应予给付,并应继续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提出原告改回姓陈才继续给付抚养费的答辩意见,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被告要求原告母亲配合看望原告的要求,原告代理人表示愿意配合。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所欠原告王某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的抚养费6000元。二、被告陈某从2018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王某抚养费1000元至王某满十八周岁止。抚养费给付方式:每年上半年的抚养费6000元于当年1月5日前一次付清,下半年的抚养费6000元于当年7月5日前一次付清。2018年上半年的抚养费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本案中,上诉人以孩子改姓为由拒付抚养费,因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故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没有固定收入,应根据其收入调整抚养费的主张,经审查,上诉人与王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由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现上诉人主张减少抚养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故对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的探望权问题,因探望权与抚养费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若上诉人认为探望权没有得到保证,可另诉解决,但以此为由作为不支付或少支付抚养费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在二审阶段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因被上诉人母亲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且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故本院对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红

审判员盖世非

审判员宋福田

法官助理张晓晶

二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