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张晶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111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延静西里11楼。
法定代表人:高娟,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晶,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张晶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25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志星
审 判 员 李 慧
审 判 员 蔡 琳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 菲
书 记 员 郑海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