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民终18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欣,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华大学,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滨江东路3999号。
法定代表人:佟轶材,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文,男,该校人力资源管理处副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源,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玉欣因与被上诉人北华大学聘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23)吉0211民初7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玉欣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受理并支持张玉欣与北华大学解除人事关系;二、北华大学十五日内为张玉欣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公积金、职业年金转移手续。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裁定认为张玉欣与北华大学之间是经过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建立的人事关系,属于行政任用关系,双方的人事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张玉欣认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未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的具体争议内容进行详细分类与界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因此,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未区分人事争议类型,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不同于工资福利待遇、考核、奖励、职称评定、职务或者岗位调动等纠纷,张玉欣与北华大学之间是辞职争议,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张玉欣是教师编制,不属于经过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后建立的行政任用关系的行政事业编,一审裁定未区分教师编制和行政事业编制所属不同事业编制类型。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属于上位法,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属于下位法,应该以上位法为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进一步完善了(法释(2003)13号)的内容,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4.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法(2021)289号)强调了类案检索制度要求,要求“类案同判”。(2022)吉01民终672号、(2023)吉0202民初772号、(2022)吉01民终4094号民事判决书均是吉林省内高校与在编教师辞职引发的纠纷,且均是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印发后判决并生效。因此,一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5.(2018)最高法民申1791号民事裁定明确:本案属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为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且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一审裁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相悖。6.(2022)吉02民终1537号、(2023)吉02民终568号判决书,是吉林省事业单位与在编人员产生的工资、社保费等纠纷,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本案件不属于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因为张玉欣与北华大学之间是辞职争议,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一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7.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通过两个案例,解释了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纠纷受案范围。案例一: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案例二:因办理退休手续所引发的人事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二、2009年7月1日,张玉欣与北华大学签订《北华大学专任教师报考博士研究生协议书》,毕业后回校工作8年。2010年7月1日张玉欣博士毕业,至今博士服务期已满。三、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已于2019年8月31日到期,双方并未再续签合同。2022年10月份,北华大学组织教职员工统一续签合同,但张玉欣明确告知辞职意向,没有续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根据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张玉欣于2022年6月16日向北华大学人事处提交书面辞职报告;2022年10月11日向北华大学人事处处长王宝权发送辞职短信。现张玉欣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已经近一年,张玉欣聘用合同期满,博士服务期满,也未与张玉欣签署其他任何协议,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没有另有约定。张玉欣已经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但北华大学至今没有给张玉欣办理解除人事关系的相关手续。张玉欣请求解除人事关系,要求北华大学为张玉欣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事宜的转移手续合法。五、2022年7月4日,北华大学在未经征求意见稿、未经工会及教代会讨论通过的前提下,单方面印发《北华大学教职工履行服务期管理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凡在校通过评审晋升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履行专业技术职称晋升服务期不低于8年。教师离职未满的服务期需按此文件支付每年2万元的违约金。该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未对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关于评聘副教授,北华大学未向张玉欣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未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亦未签署关于副教授服务期的合同,北华大学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张玉欣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辞职,要求与北华大学解除人事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为维护张玉欣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审理并判决。
北华大学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张玉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决支持张玉欣解除聘用合同;二、判令北华大学在十五日内为张玉欣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公积金、职业年金转移手续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9月,张玉欣在北华大学担任助教。2009年7月1日,张玉欣与北华大学签订《北华大学专任教师报考博士研究生协议书》,双方就张玉欣就读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期间、教学工作、报销学费、服务期限进行了约定。2011年7月张玉欣博士毕业。2016年9月1日,张玉欣任职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副教授。2018年5月22日,张玉欣与北华大学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期限3年,自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2022年6月,张玉欣提出辞职。张玉欣向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离职请求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等相关手续;2.离职赔偿问题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北华大学专任教师报考博士研究生协议书》执行,不能按照北华大学单方面发布的文件执行。2023年1月16日,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吉市劳人仲(2022)第1057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张玉欣的全部仲裁请求。张玉欣不服仲裁裁决书,遂来院起诉。北华大学为事业单位法人,张玉欣系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管理的编制人员,张玉欣的编制证号为000021054042053,落编原因为毕业生。
一审法院认为,北华大学系事业单位,张玉欣系北华大学事业编制人员,张玉欣与北华大学之间是经过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建立的人事关系,属于行政任用关系,双方的人事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玉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返还张玉欣。
二审期间,张玉欣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张玉欣提交如下证据:(2022)吉01民终672号民事判决书、(2023)吉0202民终772号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申1791号民事裁定书、(2020)浙11民终413号民事判决书、(2022)吉02民终1537号民事裁定书、(2023)吉02民终568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吉林省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张玉欣与北华大学之间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北华大学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玉欣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
北华大学二审期间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张玉欣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案中,北华大学办学性质为公办高校,属事业单位法人。张玉欣为该单位事业编制人员,是经过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建立的人事关系,无论是否订立《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均属于行政任用关系,由此引发的人事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故一审裁定驳回张玉欣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张玉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付婷婷
审判员 刘 静
审判员 关 晶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