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民终12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海,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春,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梅,女,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民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396号日照国际财富中心第29层2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NB2EB8Q。
法定代表人:杨明志,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山东菏泽德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与上海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69331936C。
诉讼代表人:山东菏泽德泰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上诉人李俊海因与被上诉人王梅、日照民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山东菏泽德泰化工有限公司质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1191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俊海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俊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文卓
审 判 员 刘 芳
审 判 员 王 蓉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于贵斌
书 记 员 逄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