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1民初5519号
原告:李成美,女,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李继霜,男,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爱社(特别授权),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明珠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06114421M,住所地:济宁市红星东路28号。
负责人:田思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一般代理),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美、李继霜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明珠支行最高额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美、李继霜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成美、李继霜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成美、李继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成美、李继霜负担。
审判员 孙 静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