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2/15 0:00:00

北京汇众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思龙等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2023)京0107民初1979号

原告:北京汇众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逊,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思龙,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杜建宏,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被告:杨先菊,女,1975年4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第三人:北京安家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梁培燕,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汇众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思龙、杜建宏、杨先菊、第三人北京安家美商贸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汇众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表示本案另行解决,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汇众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 霞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倪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