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1979号
原告:北京汇众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逊,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思龙,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杜建宏,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被告:杨先菊,女,1975年4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第三人:北京安家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梁培燕,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汇众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思龙、杜建宏、杨先菊、第三人北京安家美商贸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汇众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表示本案另行解决,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汇众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 霞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倪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