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占有物返还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3/31 0:00:00

北京阿依妈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赵建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23)京0106民初4972号

原告:北京阿依妈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4号楼6层63372。

法定代表人:王兵兵,经理。

被告:赵建欣,女,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北京阿依妈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依妈妈公司)与被告赵建欣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依妈妈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兵兵、被告赵建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阿依妈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因被告恶意侵占公司手机的经济损失11650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6日,被告将原告的手机卡、微信及微信所承载的手机(型号为RedmiK30)非法据为己有,经原告起诉,被告于2022年10月20日归还,被告恶意侵占公司手机期间,致使新入职人员无通讯工具,无法开展业务,造成公司经济重大损失,按照每部手机每天280元赔偿,电脑密码不告诉公司,导致新员工无法正常工作,造成损失,按照每天200元赔偿15200元,共计76天,共计21280元,手机卡、微信及微信所承载的信息造成公司损失8万元,恶意占有公司财物诉讼费25元,以上合计116505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赵建欣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一直拿着公司的一部红米K30手机,返还的也是这部手机。当时因为公司变相改革没有提前通知我们,没有了保底和高提。每个月没有业绩发不出工资,公司说没有业绩可以考虑休息,看看以后怎么办。我和另一个同事就提出我们不干了,公司说给我们一个月的时间让我们去找工作,七月底让我们再考虑两天。我说如果公司改革我们肯定不干,他告诉我们要凑钱给我们发工资。但是8月4日公司领导通知我去公司,8月6日我去公司,就不让我干了。我要补偿,但是公司不给,我就去劳动仲裁了。八月底,张秋芬管我要手机,我说仲裁见面的时候就给,之前没给是因为我不想跟他们有牵扯,我说等仲裁的时候当着仲裁员的面再给,得找个地方说理去。而且我说手机我不要,我就是要当证据。但是仲裁的时候没有让我们双方见到,我就忘了给原告手机了。10月10日在南苑法庭开庭的时候,我当场归还了原告一部手机、一把柜子的钥匙、一张门禁卡以及公司电脑的密码。公司内部的人之前应该知道电脑的密码,我8月6日走的时候告诉了张秋芬密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赵建欣主张其于2020年5月7日入职阿依妈妈公司,岗位为派单老师。2022年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赵建欣和阿依妈妈公司之间赔偿金争议一案作出了仲裁裁决书。阿依妈妈公司表示其公司已就此诉至法院。

阿依妈妈公司主张其公司员工张秋芬曾于2022年8月29日通过微信告知赵建欣归还公司手机和电脑密码等,但无果,公司于2022年8月底报案,亦无果。之后,阿依妈妈公司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将赵建欣起诉至本院,要求赵建欣返还RedmiK30手机、柜子钥匙、门禁卡以及交付公司电脑密码。2022年10月20日,赵建欣向阿依妈妈公司返还上述物品及密码。阿依妈妈公司未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9日作出(2022)京0106民初242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阿依妈妈公司的起诉。

阿依妈妈公司主张赵建欣恶意占有公司的一部手机、微信及电脑密码76天,并主张给其造成损失,包括:1.赵建欣占用手机导致的损失21280元,理由是该手机里有公司客户信息,公司做家政等业务,需要用手机派单、回访联系客户等,赵建欣不返还手机导致公司新员工没有工作手机无法开展工作,新员工每天280元工资,故要求按照280元*76天赔偿损失;2.赵建欣不返还电脑密码导致的损失15200元,理由是电脑里有公司客户联系人名单,其他理由同上,故要求按照200元*76天赔偿损失;3.赵建欣在占有手机期间拿走其公司客户的预估损失80000元,理由一方面是赵建欣可能诋毁公司,另一方面是赵建欣可能将公司客户转移给自己,抢走公司客户,并提交了朋友圈截图予以证明赵建欣发朋友圈,此信息就是其公司客户。4.其公司起诉赵建欣返还上述物品的诉讼费用25元,以上共计116505元。赵建欣认可手机里的客户都是阿依妈妈公司客户,但不认可阿依妈妈公司上述主张,其主张因阿依妈妈公司发不出工资,其拿着公司的手机是作为劳动仲裁的证据,在去年九月份第一次仲裁调解的时候其带着手机想要归还给阿依妈妈公司的张秋芬,但是当天忘记归还了,后来在仲裁开庭时其想将手机归还给张秋芬,但是张秋芬说晚了,不要了,但是赵建欣未就此进行举证。赵建欣主张其发微信朋友圈不能证明其抢走了公司客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该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可以确定的事实是赵建欣持有阿依妈妈公司的手机、电脑密码等财物,阿依妈妈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第一次通知赵建欣归还无果,直至2022年10月20日赵建欣才实际归还阿依妈妈公司。赵建新认可手机和电脑里有阿依妈妈公司的客户信息系公司资产,故赵建欣的上述行为侵犯了阿依妈妈公司的权利,阿依妈妈公司要求赵建欣进行一定赔偿,存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阿依妈妈公司主张赵建欣给其公司造成损失共计116505元,阿依妈妈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阿依妈妈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赵建欣给其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及损失金额,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本院对此主张的损失数额116505元,难以完全采信。阿依妈妈公司虽主张工作手机和电脑密码被赵建欣持有期间新员工无法工作从而造成公司每天280元加200元的工资支出损失,但是,阿依妈妈公司上述主张缺乏证据佐证,且新员工无手机即无法工作的陈述,与常理不符,另外,阿依妈妈公司雇佣新员工支出的工资属于其公司正常的经营成本,而非赵建欣给其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还有,阿依妈妈公司提交的朋友圈截图并不能充分有效证明赵建欣已将其公司客户资源转移并导致其公司客户流失的实际损害后果,其就此主张的损失8万元系其预估数额,阿依妈妈公司并未就此进行举证,故本院对此难以完全采信。考虑到客户信息属于无形资产,结合本案有关事实,本院酌情认定赵建欣赔偿阿依妈妈公司3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赵建欣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北京阿依妈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损失3000元;

二、驳回北京阿依妈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5元,由北京阿依妈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281元(已交纳),由赵建欣负担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员 李晓慧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沈才翘

员 姜名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