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5/24 0:00:00

陈国华、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3)粤0604民初11084号

原告:陈国华,男,汉族,1977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晏,系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21号东建大厦3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0460113C。

法定代表人:钟流汉。

被告:佛山市世纪东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东升内街23号首层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718501B。

法定代表人:张惠芳。

原告陈国华诉被告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世纪东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并已于2023年5月9日向原告陈国华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原告陈国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国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蔡 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江幼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