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华、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民初11084号
原告:陈国华,男,汉族,1977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晏,系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21号东建大厦3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0460113C。
法定代表人:钟流汉。
被告:佛山市世纪东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东升内街23号首层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718501B。
法定代表人:张惠芳。
原告陈国华诉被告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世纪东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并已于2023年5月9日向原告陈国华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原告陈国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国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蔡 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江幼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