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抵押权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5/30 0:00:00

刘翠兰、曾悦东等抵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2023)桂0203民初2335号

原告:刘翠兰,女,196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中,男,196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原告:曾悦东,男,195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兰,女,196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与曾悦东系夫妻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中,男,196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告:周志鹏,男,1990年4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刘翠兰、曾悦东与被告周志鹏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刘翠兰、曾悦东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翠兰、曾悦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刘翠兰、曾悦东负担。

审判员  谭丽娜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柯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