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203民初2335号
原告:刘翠兰,女,196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中,男,196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原告:曾悦东,男,195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兰,女,196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与曾悦东系夫妻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中,男,196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告:周志鹏,男,1990年4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刘翠兰、曾悦东与被告周志鹏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刘翠兰、曾悦东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翠兰、曾悦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刘翠兰、曾悦东负担。
审判员 谭丽娜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柯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