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2390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南面鹏程一路东面深圳建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4557663795。
负责人:李洪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坚,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远标,男,汉族,1979年2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徐英如,女,汉族,1980年8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列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告钟远标、徐英如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25元(已由原告按简易程序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告申请撤诉,按规定应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 戴珊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