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48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彤,女,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井泉,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上诉人刘彤因与被上诉人邱井泉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75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刘彤主张他人冒用其身份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抵押给了邱井泉,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依刘彤申请调取案涉抵押权设立登记的相关材料,但在未组织当事人质证的情况下直接根据上述证据作出事实认定并进行裁判,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759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徐 晨
审 判 员 万丽丽
审 判 员 高 贵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昕燏
书 记 员 刘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