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9民初2235号
原告:苏州东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圣塘村。
法定代表人:马家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云,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娟娟,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区盛泽镇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成霖,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传康,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诚信大道1800号。
法定代表人:王政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冷,女,汉族,1993年2月27日生,住江苏省,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男,汉族,1993年4月8日生,住湖北省麻城市,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东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盛泽镇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地役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东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东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东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辉云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龚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