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民终14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县商城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商城25幢综合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698285086G。
法定代表人:钱文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善振缘副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谈公北路920号东侧南起第二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1MA2CY04X2L。
经营者:何燕。
原审被告:嘉善民强副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嘉善商城烟草12号内一号展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1MA29G7FN90。
经营者:宋桂花。
上诉人嘉善县商城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善振缘副食品经营部、原审被告嘉善民强副食品经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23)浙0421民初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善县商城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嘉善县商城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善县商城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由上诉人嘉善县商城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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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章玉萍
审判员 倪勤
审判员 刘文文
二○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晓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