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晓晨、安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安晓晨,女,1984年5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申请人:安杰,男,1952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
代理人郭元芬,女,1955年1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
申请人安晓晨申请认定安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安晓晨称,我与安杰系父女关系,我是安杰的女儿,安杰配偶是郭元芬,安杰与郭元芬只有一个子女,即女儿安晓晨。安杰的父母均已死亡。安杰现患有偏瘫、脑梗塞、癫痫等疾病,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不能行使享有的民事权利。根据安杰的实际病情,郭元芬同意由我作为申请人申请认定安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法院指定我作为安杰的监护人。故我诉至法院,申请认定安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请求法院指定我为安杰的监护人。
郭元芬称,安杰现患有偏瘫、脑梗塞、癫痫等疾病,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我自愿放弃作为安杰的监护人,同意安晓晨作为申请人申请认定安杰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意法院指定安晓晨为安杰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安杰,男,1952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人安晓晨与被申请人安杰系父女关系。安杰患有偏瘫、脑梗塞、癫痫等疾病。经申请人安晓晨申请,本院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安杰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8年5月2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安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认为,经鉴定,被申请人安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安晓晨的申请具有事实根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安晓晨为安杰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江学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