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9 0:00:00

李超、李丽英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超,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丽英,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审理经过

代理人:李昌泉,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申请人李超申请认定李丽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超称,申请人李超是被申请人李丽英的侄女婿,被申请人李丽英与代理人李昌泉系兄妹关系。被申请人李丽英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故申请法院依法认定被申请人李丽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申请人李丽英到庭参加庭审,并认可代理人的意见。

代理人李昌泉称,被申请人李丽英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等事实属实。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丽英,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李超与被申请人李丽英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代理人李昌泉与被申请人李丽英系兄妹关系。申请人李超自述被申请人李丽英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等事实,代理人李昌泉予以认可。经申请人李超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李丽英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5月17日出具了津安定(2018)××鉴字第124号《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丽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超是被申请人李丽英的侄女婿,代理人李昌泉与被申请人李丽英系兄妹关系。申请人李超、代理人李昌泉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代理人身份条件。依申请人李超的申请,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津安定(2018)××鉴字第124号《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丽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经质证,申请人李超、被申请人李丽英、代理人李昌泉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李丽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金刚

法官助理刘德利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倪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