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津0104民初5935号
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丰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涛,书记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德章,天津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定国,男,195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茹(夫妻关系),女,195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定国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德章、被告余定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将南开区昆裕里4号楼1门7号室内厕所拆改墙体及厨房排风管道恢复原状;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事实和理由:被告余定国现承租原告所有的南开区昆裕里4号楼1门301号的公有住房。被告因其室内装修,拆改了房屋原有的厕所外墙体,并将厕所、厨房的排风管道的外墙体拆除,封堵了排风口,影响了楼体其他住户的正常排风。原告得知此情况后,即向被告送达了延期整改的通知,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仍未对案涉房屋内拆改墙体及排风管道进行恢复整改,故起诉。
余定国辩称,关于厨房排风管道问题,1995年入住房屋时,有暖气无煤气,在厨房做饭,用烟道排风。四年后,配套设施发生变化,区建委组织安装煤气,住户一致同意将煤气管道安装到阳台,用阳台窗户直接排风,原来的设施烟道和土道一样都无法使用了,各户先后全部拆除;关于厕所墙体问题,这个问题不影响任何人,被告在涉案房屋居住了28年,房屋已装修了14年,当年拆改厕所墙体已经过原告有关领导同意,也在房管站进行登记,因为没动承重结构,故没有问题,天津电视台都市频道相关节目,专门讲到厕所改造只要不动承重结构,可改大,可缩小。另外,房管员每季度都到家中敛房租,没向被告提出过任何异议。即便有,也过了诉讼时效。昆裕里社区是一个老旧小区,装修时大多数住户都进行了拆改。另外,原告认定被告违法未进行调查核实,也没有组织专门人员鉴定,程序不合法。现被告及配偶均已74岁,身患脑梗、高血压、冠心病、房颤等多种疾病,每周需检查治疗,且别无其他住房,只能在屋内勉强维持生活,暂时无能力再装修改造了。综上所述,原告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昆裕里4号楼1门7号的房产,权利人为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承租人为被告余定国。2022年11月17日,天津市南开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向原告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你单位于2022年11月16日,在昆裕里4-1-7号301-304从事拆改墙体(卫生间)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四)项“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的规定。依据《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予以改正,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当日,原告即向被告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审理期间,本院对被告居住的房屋拆改部位现场进行实地勘验,本案争议厕所位于进门正对处,厕所北侧、西侧墙体未动,南侧临客厅一侧墙体向北移动(缩小)约80-90cm,东侧临门厅过道墙体同比缩短约80-90cm,厕所缩小部分现在客厅处,由木质框遮蔽,柜内有两个管道,厕所南侧原位置与现位置上均有东西向通梁,梁未动。原告陈述该墙体并非承重墙,但坚持认为应当恢复。关于厕所排风管道,被告陈述,厨房南侧为阳台,阳台位置的厨房墙体在距地面一米左右处墙体有个排烟口,每户一个,各户不同,排烟口是为以前火炉使用,后,火炉被淘汰,全小区基本都将厨房烟道改在阳台上玻璃开口留油烟机排风口。原告认可被告的陈述及现状,但认为厨房的排风管道破坏了原有的通风管道结构,坚持要求恢复。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相关证据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恢复原状是指将受损财产恢复到被侵犯前的原有状态。恢复原状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其适用的前提是财产受到实际损害,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拆改的厕所墙体及厨房排风管道是否对原告造成侵害,关于厕所墙体,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该墙体并非承重墙,且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被告拆改厕所墙体对原告已造成实际损害,故对原告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厨房排风管道,被告使用的房屋内通风管道虽已拆改,但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被告拆改行为对原告及其他住户造成的影响,故原告诉请被告将厨房通风管道恢复原状之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在被告承租涉案房屋期间,其对厕所墙体及厨房排风管道的拆改行为目的为便于合理使用房屋,并未对房屋结构及相邻关系使用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全部由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赵敏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乔盈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五)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副本递交本院,并按照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或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
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
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