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法定代理人:刘婷婷,系原告之母。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蒲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涛,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蒲阳村第二村民小组。
负责人:李飞,系该组组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顺民,男,1958年1月17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系该村调解委员会主任。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蒲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蒲阳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蒲阳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蒲阳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刘婷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蒲阳村委会、蒲阳村二组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征地款17674.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2018年2月,被告蒲阳村二组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款35349.6元,但却因原告母亲系出嫁女为由,仅向原告发放一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蒲阳村委会未作答辩。
被告蒲阳村二组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刘婷婷系被告村组村民,2015年5月20日与陕西省绥德县满堂川乡王家坪村村民王宇登记结婚,婚后户口未迁出。2017年8月2日,原告出生,出生后户口一直随其母落在被告村组。2018年2月,被告村组给每名村民分配征地款35349.6元,但以原告系出嫁女的子女为由,仅给其分配一半份额。原告认为二被告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于2018年5月以诉称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并向法庭提交了其家庭户口本及出生医学证明、其父母结婚证、蒲阳村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农村合作医疗证、秦农银行储蓄分户账历史查询单等证据各一份,用以证明其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及其他相关事实。被告蒲阳村委会、蒲阳村二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无任何答辩意见。因二被告未到庭应诉,故本案未能调解。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作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出生后户口一直落在被告村组,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具有被告村组村民主体资格,应当享受其他村民所享有的同等村民待遇。被告蒲阳村二组在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时,未向原告分配全额款项之行为已构成侵权。被告蒲阳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对其内设村民小组具有建议、组织、管理义务,对蒲阳村二组上述具体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蒲阳村第二村民小组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某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17674.8元;
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蒲阳村村民委员会应对上述款项负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5元,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蒲阳村第二村民小组承担,并连同判决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婷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