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东方、王宝楼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姚东方,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申请人:王宝楼,女,193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代理人:姚桂秀,男,193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申请人姚东方申请认定王宝楼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姚东方称,被申请人王宝楼与申请人姚东方系母子关系,代理人姚桂秀与被申请人王宝楼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王宝楼患有重度认知功能障碍,无自主行为能力,故申请法院依法认定被申请人王宝楼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代理人姚桂秀为被申请人王宝楼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王宝楼未到庭参加庭审。
代理人姚桂秀称,被申请人王宝楼患有重度认知功能障碍,无自主行为能力等事实属实,本人愿意担任被申请人王宝楼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王宝楼,女,193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王宝楼与申请人姚东方系母子关系,代理人姚桂秀与被申请人王宝楼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姚东方自述被申请人王宝楼患有重度认知功能障碍,无自主行为能力等事实,代理人姚桂秀予以认可。经申请人姚东方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王宝楼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5月17日出具了津安定[2018]××鉴字第123号《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宝楼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姚桂秀系被申请人王宝楼的丈夫,夫妻感情很好,有居住房屋,有能力照顾被申请人王宝楼的生活。申请人姚东方系被申请人王宝楼之子,同意由代理人姚桂秀作为被申请人王宝楼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宝楼与申请人姚东方系母子关系,代理人姚桂秀与被申请人王宝楼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姚东方、代理人姚桂秀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代理人身份条件。依申请人姚东方的申请,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津安定[2018]××鉴字第123号《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宝楼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质证,申请人姚东方、代理人姚桂秀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代理人姚桂秀系被申请人王宝楼的丈夫,夫妻感情很好,有居住房屋,有能力照顾被申请人王宝楼的生活。申请人姚东方系被申请人王宝楼之子,同意由代理人姚桂秀作为被申请人王宝楼的监护人。本院认为代理人姚桂秀作为被申请人王宝楼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宝楼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姚桂秀为王宝楼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金刚
法官助理刘德利
二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倪义超